目前分類:外籍勞工時論 (789)
- Nov 29 Mon 2010 14:46
[時]台中縣警查獲行方不明逃逸外勞(逃跑外勞)
- Nov 26 Fri 2010 18:20
[時]華南銀行:將陸續確認印勞帳戶資料,完成保證金退款
中央國際行銷公司公司受華南銀行委託,處理印勞專案貸款事務,表示截至11月24日為止,尚未退還保證金的部分已由之前的700多筆,減至197筆;
且該公司與華南銀行代表25日上午也已前往印尼,與印尼政府展開溝通。
另外,華南銀行24日也已將目前退還保證金的資料向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辦事處彙報。不過雙方截至目前,尚未就何時恢復的問題有具體共識。
中央國際行銷強調,華南絕對不會將印勞的保證金佔為己有,已陸續與之前未領保證金的印勞取得聯繫,溝通退款事宜。截至現在未領保證金者也已降至197人,有顯著減少。
- Nov 26 Fri 2010 17:05
[時]印尼籍外勞的貸款銀行遭凍結,影響勞工入境進度
- Nov 26 Fri 2010 14:29
[時]外勞(外籍勞工幫佣看護工)可單方解約,自由轉換雇主
- Nov 25 Thu 2010 13:52
[時]外籍勞工逃逸通報相關規定繁複,建議統一外勞逃逸通報窗口
家裡有申請外勞,如果不幸遇到外勞逃跑的情形,千萬記得要報備,以免觸法喔
依法雇主須準備3份書面資料,分別通知勞委會、地方政府、警察單位。由於因相關規定繁複,雇主時有疏漏,而有違反規定的情形;違反這項規定,罰鍰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要通報的單位這麼多,手續也很麻煩,如果可以在同一個窗口一次搞定不是很好嗎?
據了解,台北縣處理未辦理逃逸通報的案件,會向其他單位了解是否有在期限內通報;如雇主有依法通報,僅未以書面通知勞工局,會斟酌情況免予處分。
- Nov 24 Wed 2010 08:44
[時]扯!外勞是看護工卻從沒看過要照顧的阿嬤
從勞委會設置1995廿四小時外勞求助專線以來,外勞求助個案層出不窮;
有的外勞名為看護工,來台年餘卻沒看過要照顧的「阿媽」;也有人把照顧的老人擺一旁,一大早還得幫雇主賣早餐,屏東縣勞工處今年以來已經對違法雇主開了十多張罰單,累計罰金超過200萬元。
勞工處勞工行政科長林順謝表示,很多本國雇主總以為「人是我請的」,任何工作都丟給外勞,其實只要是契約書以外的工作,「即使是丟一包垃圾」,都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
- Nov 24 Wed 2010 08:31
[議]外籍家庭看護工排除工資墊償基金保障,建議由就安提撥來保障
議題:外籍看護工遭欠薪求償無門,建議由就業安定費提撥
外勞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積欠薪資時,對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保障的外勞,可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對於所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有優先清償之權;
但是!家庭看護工不在勞基法適用對象,因此不受保障。
因此,少數雇主積欠外勞薪資,事業單位受勞基法規範,雇主每月依勞保投保薪資萬分之2.5的比率進行提繳,如遇歇業、關廠或宣告破產,外勞得向工資墊償基金申請墊付;但家庭類則無類似機制。
- Nov 23 Tue 2010 13:46
[時]開放外勞自由換雇主,最快明年七月實施
為徹底解決外勞逃逸問題,勞委會規劃開放製造業外勞及家庭類外勞自由轉換雇主,原雇主不得拒絕外勞轉換新雇主的要求。不過,外勞亦需先向原雇主提前預告1個月,才能解約。至於原雇主的配額則不受影響,可另承接或申請外勞。
根據現行規定,只要外勞、新舊雇主三方合意,就可以轉換雇主。如果外勞受到雇主不當對待,勞委會亦將主動介入處理,協助轉換雇主。
但外勞人權團體近年不斷主張,即使原雇主不同意、外勞亦應有權轉換雇主,並獲得朝野立委的認同,勞委會主委王如玄則公開表示,支持外勞自由轉換雇主,職訓局因此展開規劃。
林三貴說明,職訓局考量勞雇雙方權利平衡後,為避免對雇主用人權不公平,外勞自由轉換雇主將有配套措施。
- Nov 23 Tue 2010 10:01
[時]一天工作16小時, 屏東名店涉剝削外勞(外籍勞工)
屏東一家知名雙糕潤專賣店涉嫌非法僱用外勞,還被指控強迫外勞一天工作十六小時,休假也不得外出,三名女外勞不堪長期被剝削,在無法外出又看不懂中文的情況下,記下該店網址及電子信箱向一九五五外勞求助專線報案,縣府勞工處及移民署屏東專勤隊循線找上門,救出身心俱疲的女外勞。
業者自認對三人很好
遭控訴的黃姓業者21日向記者表示,他自認對三人很好,但因工作賣力程度不一,每人所受到的待遇會有所不同,或許是這樣才引起不滿,三人被縣府轉介前,其中一人甚至還想回來他這裡工作,只是於法不合,現在店內僱用的都是台灣勞工, 不會再僱用外勞。
- Nov 22 Mon 2010 14:53
[時]外勞(外籍勞工看護幫傭)工作期限未延至12年 <2011.11月更新>
勞委會職訓局表示,勞資雙方已達成共識,確定將外勞來台工作期限從九年延長為12年;勞委會將不另行提案,預期最快在本會期就能通過,可望減少外勞逃跑問題。
依照現行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勞在台工作最長期限九年,屆期後將無法再續聘用,不利企業勞工管理,也造成外勞在到期前逃跑,導致行蹤不明的問題發生。
勞委會職訓局官員表示,外勞政策諮詢小組會議已達成共識,將外勞來台期限從九年延長為12年。由於國民黨立委鄭麗文已提案修改就業服務法,延長外勞工作年限到12年,為爭取時效,勞委會支持這次修法,將不另提案。
- Nov 19 Fri 2010 14:19
[時]11月份外籍勞工相關規定新聞焦點
1.勞委會委員會通過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勞委會明定雇主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逾期引進倘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者,得向勞委會申請延長;且雇主應於核准之日起3個月內引進外國人。
勞委會指出,由於考量現行延長3個月引進外國人之期間已足夠,且避免雇主以外國人個人因素為由多次申請延長,藉以保留外國人配額,因此次修法明定申請延長引進以一次為限。
- Nov 19 Fri 2010 13:04
[時]新屋鄉代表仲介非法(逃逸)外勞被送辦
桃園地檢署指揮大溪分局,十七日在新屋鄉中山西路「三奇人力仲介公司」查獲三名逃逸越南外勞;該仲介公司是新屋鄉代表葉斯在及兒子葉時昌共同開設,無照經營,讓逃逸或逾期未歸外勞非法工作,警方以違反就業服務法移送偵辦。
葉斯在17日晚還在大溪警分局接受訊錄,他說,年歲已大,不管仲介公司的事情,那些外勞如何進
根據檢方初步調查,葉斯在(五十二歲)為現任鄉民代表,與兒子葉時昌共同在新屋鄉開設人力仲介公司,檢警今年初接獲檢舉,有數十名逃逸外勞由這間人力公司支配,尤其假日時候總是有數十人擠在仲介公司內。不過檢警昨日到現場搜查時,僅查到三名越南籍的逃逸外勞。
據了解,葉斯在所開設的人力仲介公司,以各種名目剋扣外勞薪資,外勞每月平均遭扣錢從三千至一萬元不等的薪水,其餘所剩無幾,幾乎不到一萬八千元,逃逸外勞也無處可去,只能受其控制,而葉斯在今年中當選代表後,才開始經營人力仲介公司。
- Nov 18 Thu 2010 10:19
[時]勞委會表示支持立委修法將外勞工作年限延長至12年
由於就服法明定外勞工作年限最長9年,形成部分優秀外勞期滿不能再來台工作,且外勞因曾在台工作過,與雇主較易配合,技術也頗專精,不僅台商愛找在台期滿的外勞,韓國、新加坡也樂於承接,讓台灣訓練出的勞動力成為外國挖角對象。
在不影響本勞就業權益為前提,同時國籍法已將藍領外勞工作期限排除在居留期限認定範圍,國民黨籍立委鄭麗文等22人已提就業服務法第52條法律修正案「針對外勞在台工作年限由9年延長至12年」,藉此可減少雇主訓練成本,且降低外勞仲介費用。
目前該修正案已一讀,將待排入社會福利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日前表示支持立委修法將外勞工作年限延長。
- Nov 18 Thu 2010 09:06
[時]菲勞遞補案台北分處放寬條件:含展延一年以上可申請,要附加證明書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MECO)台北分處9月份無預警暫停受理未滿1年的遞補申請,在與菲律賓海外就業署(POEA)溝通後,該處決定自即日起恢復收件。
只要含展延1年以上的工作時間即可申請。但在保障菲勞權益,以及確保勞工充分了解來台工作風險的考量下,雇主須說明契約未滿1年的原因;菲勞提前返國,雇主須支付所有交通費用,同時仲介業者也應按比例退還仲介費。
雇主須針對為何工作時間未滿1年提出書面說明,並保證在勞委會不同意展延下,須負擔菲勞的遣送費用:包括回國機票,以及至機場的交通費。
- Nov 17 Wed 2010 14:11
[時]桃園地檢署搜索洋華光電 調查陸勞是否「假研習,真工作」
針對洋華光電「假研習,真工作」,移民署報請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搜索洋華光電,50名同仁在主任檢察官張春暉指揮下,16日進入洋華光電公司位於桃園縣觀音鄉的工廠展開全面性蒐證,查扣相關檔案資料,並帶回28名大陸人士、4名台籍公司幹部與4名台灣勞工(共36人)進行偵訊,期藉由司法調查程序釐清真相。
政府再三宣誓不開放大陸勞工來台工作,呼籲各公司行號務必遵守法令,針對兩岸交流活動應依相關法令執行,勿破壞兩岸交流正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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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 17 Wed 2010 09:56
[議]老人機構外勞逃逸,辦外勞名額需管控2年?
老人照護或是身心障礙機構,外勞逃逸後因法令限制無法遞補人力,多位藍綠立委提出放寬該社福機構遞補規定,也將自行提出修正就業服務法條文;
對此,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指出,對於機構看護工逃逸遞補規定將提至外勞政策評估小組討論。
另外對於外勞來台工作幾日就逃跑,民進黨籍立委陳節如表示,這應該是有集團操作,造成外勞引進後,2、3天就逃跑,質詢勞委會有無查獲?因此建議:
對引進的仲介做出處分。
- Nov 16 Tue 2010 18:13
[時]查緝非法外勞,員警雙重獎勵
警方指出,台灣逃逸外勞除了非法打工外,例年來也曾破獲吸毒、竊盜等刑案,加上隱匿社會各角落不易掌握,成為治安隱憂;
為此相關單位訂出包括行政及實質獎金的獎勵,希望多少成為基層員警積極查緝外勞的誘因。
警方指出,逃逸外勞自知一旦被警方查獲會面臨遣返命運,因此不會像一般外勞一樣,聚集特定小吃店或公園等場所衍生鬥毆、滋事、酗酒喧嘩等情事,反倒是低調隱身非法僱用的雇主家或是工地,導致查緝不易。
勞委會為此訂出獎勵辦法,警方每查獲1名外勞有1000元獎金外,每查獲2名外勞,警局也有1支嘉獎的行政獎勵,至於逃逸外勞一般涉及刑案被查獲,僅能依一般的行政程序績效報獎,沒有雙重的行政獎勵。
但警方也呼籲民眾勿僱用非法外勞,一旦查獲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重罰15萬至75萬元。
- Nov 16 Tue 2010 13:54
[時]現行仲介機構評鑑C級門檻提高至70分
為了促使仲介重視自我服務品質,使優劣差別更為明顯,將現行仲介機構評鑑及格門檻予以提高為70分;
即A級仍為90分以上、B級修正為89分至70分,C級修正為70分以下,學者專家認為合理。
學者專家檢討修正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要點及評鑑指標;9月時已先邀請仲介公會等團體交換意見,現將彙整各界意見後若修正順利,上述更正將於明年適用,也就是民國101年評鑑民國100年所規範的要點與指標。
- Nov 15 Mon 2010 12:51
[時]選舉投票日具投票權勞工應給假給薪,雇主要求勞工當日出勤應給加班費
民國99年11月27日(星期六)為直轄市市長、議員及里長三合一選舉投票日,選舉範圍包括台北市、新北市(台北縣)、高雄市、台南市、台中市;
選舉區內各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具有投票權之員工放假一天,無投票權者及選舉當日為休息日者,不得再請求給假或補假;雇主如未依規定給假,將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處罰,處新台幣6千元至6萬元罰鍰。
- Nov 15 Mon 2010 08:49
[時]台北市處分仲介,處罰項目以未善盡受任事務、扣留外勞證件最多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今年持續針對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執行例行專案查察,同時如有外勞檢舉申訴,也會就個案進行了解。
截至今年8月底止,共有25件仲介違反就業服務法受到裁罰,其中以違反第40條第15款「未善盡受任事務」佔其中六成,處分15件為最多,同條第4款「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處分4件次之。
前述兩項違規,勞工局針對第一次違反規定者,罰鍰數額採最低額度6萬元,第二次增加至12萬元,第三次以上採最高金額30萬元處分。
★在裁罰基準中,並無針對違規次數計算方式做明確的界定,原則上以累計方式計算。另外,各地方政府對於罰鍰的認定標準均有所不同,應以各縣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