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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委會委員會通過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勞委會明定雇主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逾期引進倘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者,得向勞委會申請延長;且雇主應於核准之日起3個月內引進外國人。

勞委會指出,由於考量現行延長3個月引進外國人之期間已足夠,且避免雇主以外國人個人因素為由多次申請延長,藉以保留外國人配額,因此次修法明定申請延長引進以一次為限。

 

2.為因應無紙化時代來臨,有效縮短雇主申請聘僱藍領外勞作業流程時間及減少相關審核人力,勞委會已規劃建立外籍勞工網路申請作業系統,未來將規範雇主申請聘僱藍領外勞案件,如各相關主管機關資料已網路傳遞並足資勾稽,雇主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勞委會指出,何時開始辦理網路申報,將會再另行公告,屆時會指定那些行業、那種申請案需使用網路申報,同時會配合簡化申請文件。

 

3.新增條文對於雇主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逾寬限期仍未繳納就業安定費,致中央主管機關加徵滯納金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後減列滯納金。

 

4對於外勞遭其管理者妨害性自主情形,只處理家庭類外勞狀況;現行規定若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對家庭幫傭或看護工有違反刑法第221至229條等妨害性自主罪,其申請聘僱許可,將不予同意。

對於產業類外勞並未規範,這次修法擴大管制範圍,一般公司管理階層,包括負責人、經理人、董事或其他具指揮監督者,只要曾對公司聘僱的外勞有性侵、猥褻等妨害性自主情事,不但廢止公司外勞配額,且再申請外勞案,也不予許可。

 

參考資料:外勞社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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