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直接點選↓
     問題    

請輸入您的Email地址:

好幫手外勞仲介.這個服務來自 FeedBurner

訂閱後請記得至信箱「收信,按啟動」                                           


狂賀! 好幫手公司榮獲台北市政府選拔優良雇主及優良外勞雙雙得獎
                                  

目前分類:外勞仲介專區 (91)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我對她那麼好!外勞為什麽要逃跑?

   

     當外勞跑了以後,很多雇主才驚覺外勞除了給薪水外還是需要關心的!到底她吃飽、睡飽沒?工作量是否過當 早知道我調她一點薪水早知道我重新調整工作但都來不及了。逃跑後再被勸回來的外勞不到1%,因為外面的世界,同樣的工作薪水至少27,000元起,重症病患35,000元。

     通常菜鳥外勞入境一年後,中文已可溝通,對周遭環境也有點熟了,而雇主對待她的方式卻絲毫沒改變。她開始羨慕同鄉際遇比自己好、也計較工作多寡;支持留下來工作的原因是什麼呢?老闆好?房子漂亮?還是其他什麽?那真是人性大考驗多數雇主認為『我對她很好』,但外勞卻感受不到!原來雇主認知對外勞的好,外勞卻認為只是雇主應盡之本份。

文章標籤

好幫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外籍看護工要求轉換雇主之十大主因

 

    台灣政府對人權的重視,不斷地修改外勞保護條款以提升外勞的權益;若雇主再不改善與外勞的互動方式,將可能面對更多的困擾!

    以前外勞轉換雇主有70%是來自於雇主要求:「嫌外勞笨、動作慢、沒笑容沒愛心」現在呢?反倒有70%是外勞發動要求的。

好幫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為鼓勵認真工作的外籍勞工,辦理模範外籍勞工選拔活動。

凡目前合法在新北市工作累積達  年(含)以上(不限同一雇主),且未當選新北市101 年、102 年、103 年及104 年模範外籍勞工者,均可參加。

自即日起至105219日止,歡迎各界踴躍推薦,給予表現優良的外籍勞工,最高的肯定與鼓勵

雇主、仲介公司、各國駐臺辦事處、外籍勞工民間服務團體、或社會民眾推薦,外勞亦可自行報名參選。

勞工局將成立工作小組進行二階段評選,並視實際情況派員親訪或電話訪談,以選拔10名模範外籍勞工(家庭類5名、事業單位類5名)。

好幫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外籍幫傭的工作時間  圖片來源:http://goo.gl/yVVd43


之前小幫手在某間餐廳,聽到了一段對話讓小幫手有點訝異,原來很多人不知道外籍幫傭在台灣工作其實也是有規定的。那天聽到的內容大致上是在說某家的外籍幫傭很好命,竟然還有時間可以跟一起在台灣也當幫傭的同鄉外出去玩

事實上,這是可以,也被容許的情形,因為依據「勞動契約」外勞每工作七日中有一日為休假日,故外勞配合不休假加班時,外勞仲介公司應協助處理,以好幫手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來說,就會協助雇主將外勞加班費結算記載於薪資表中。此外,對每日工作時間則無明文規定,由於家務或看護工作較難劃分上班時間,一般在台灣從事家庭工作的外勞,大概從早上六時開始工作,晚上十時上床睡覺,期間依工作內容再安排午休時間,因看護工作須配合病人情況調整工作時間,雇主可依現況製作工作表,所以,如果有看到外籍幫傭跟在台灣跟自己的同鄉外出,這可不是違法喔,但前提是,應該要與雇主溝通過之後,對於原本的工作有妥善的安排,並在雇主也同意的狀況才去行使這樣的權益,我想是比較合乎情理的方式。想幫手也相信,在台灣工作的外籍幫傭所遇到的雇主,都是良善的好雇主,如果外籍幫傭真的有需要在休假日外出或是在合理的範圍內行使休假的權利,相信雇主們都不會太過為難。

外籍幫傭在台灣工作時間  圖片來源:http://goo.gl/Le1fTi

文章標籤

好幫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關於外勞薪資的議題,一直是大家爭論不休的問題,每當有基本工資相關的議題,外勞薪資的問題就會再度被提起,包括:「外勞薪資與基本工資脫鉤」議題的贊成與否,吵的沸沸揚揚的,無論是贊成與反對,各有其堅持的理由與道理,不過到底該不該脫鉤呢?這個問題應該先從了解外勞薪資的基本結構說起。

目前台灣家庭類外勞的薪資結構分成兩大區塊,一個區塊是雇主負擔的部份,主要有下列幾個項目:1.基本工資2.健保費3.就業安定費(以上三項和稱為雇主基本負擔)4.加班費;而家庭類外勞本身需負擔的費用包含以下幾項:1.健保費2.體檢費3.居留證規費4.服務費5.護照費用6.回程機票費用7.重入境機票費8.重入境接機費,至於外勞膳宿費部分,勞動部表示惟家庭類外勞非《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對象,且因工作性質特殊,其工作場域與休息場域相同,勞動部表示尚不宜於薪資扣減膳宿之相關費用,且目前家庭類外勞之膳食費多數由雇主負擔。

小幫手為大家做了以下的整理(雇主負擔部分)

  • 家庭類外勞基本薪資

ü   外籍看護工薪資是以勞動基準法及勞動契約之規定發放,基本薪資為NTD$15,840元。於外勞報到的次月隔日是發薪基準日。

ü   加班費或雇主額外給付之獎勵金亦應明列於薪資表上。

文章標籤

好幫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很多人都知道申請外籍看護需要看巴士量表,不過對於巴氏量表卻不是這麼了解,今天,小幫手幫大家整理了有關巴氏量表的資料,跟著小幫手一起來了解到底什麼是巴氏量表吧!

醫療團隊  
圖片來源:http://goo.gl/3R28Is

◎何謂巴氏量表?

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是一種由醫療團隊評分的日常生活功能之評估量表,此量表最初的使用,是由美國巴爾地摩 (Baltimore)市州立醫院之物理治療師巴希爾(Barthel)1955年對住院中復健病患的進展狀況所使用的側量標準,直到1965年此量表發表於醫學文獻,從此以後,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就被廣泛的應用於作為復健以及老年病患狀況測量的領域,主要用來評估病患的治療效果以及退化的狀況。簡單來,說巴氏量表就是日常生活中,每一個人起床睜開眼睛後,必須具備的生活功能,透過量表的評估,了解被照顧者的失能程度,並以此判斷該給予什麼樣的照顧

文章標籤

好幫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好幫手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對於申請家事類外勞,包括外籍看護或是外籍幫傭,大家都是怎麼挑選的呢?通常通常挑選的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由雇主自行辦理直接聘僱,另外一種則是委託仲介公司接受雇主委託辦理聘僱外勞的手續,不過,這麼多的人力仲介公司,應該怎麼去找到合法又評鑑優良的仲介公司呢?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習稱勞委會),為了鼓勵從事外勞仲介業務之人力仲介公司能夠提昇服務品質,勞委會每年都會進行評鑑,於92年度試辦評鑑,並從93年起,勞委會開始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外勞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計畫」,並於96年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納入法制化,採取獎優汰劣措施,透過具體、客觀的評鑑指標,與公正、嚴謹的實地評鑑作業,引導並促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具體改善經營管理及提升對雇主和外勞的服務,100年度委託「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辦理評鑑,評鑑對象則係以991231日前設立之外勞仲介公司,各項資料係以10011日起至1001231日為準。

外勞仲介好幫手-獲獎事蹟 02  

該法規定外勞人力仲介業者評鑑成績為C級者,將不予許可設立分公司;而許可證效期屆滿日前最近2年,評鑑成績均為C級者,則許可證效期屆滿時將不予換發新證。

為了促使仲介機構自我提升服務品質,勞委會於100年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要點,除了首度將分支機構納入評鑑範圍外,同時將C級門檻從60分調為70分,透過擴大評鑑範圍及提高評分標準,加速提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的服務品質,使雇主及外籍勞工的權益更有保障。

文章標籤

好幫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欸,你怎麼今天自己替媽媽推輪椅,你不是有請外籍看護嗎?」

『唉!別說了,昨兒個跑了….

 

這樣的場景在台灣其實並不陌生,申請外籍看護是現在社會上另一個照顧家中長輩的一個選項之一,當然申請外勞有一些基本的條件與資格的審核,通過之後才能夠申請,例如: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作,系指合法申請之外國人在私人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而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時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特定十項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這十項包括:平衡機能障礙、智能障礙、老人癡呆症、失智症、自閉症、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多重障礙、精神病。

文章標籤

好幫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1058811-cartoon-worker-warning-with-stop-sign  菲律賓海外就業署(POEA)公告,今年截至目前為止,共有33家國外仲介公司因違反菲律賓相關法令規定,已被菲國暫停或撤銷資格。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MECO)表示,辦事處作業系統與菲律賓國內各自獨立,因此仲介業者辦理文件驗證時,無法在第一時間得知所合作的國外仲介是否仍在處分階段或已完成改善,建議仲介送件前先確認,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MECO指出,這些國外仲介均是因違反菲律賓政府法令而被處分,但並非全部都和台灣有往來。雖然目前MECO已全面使用文件線上系統,但POEA不會個別通知駐國外辦事處,若台灣仲介與受處分的國外仲介有互貿關係,在文件系統內仍有可能會看到這些國外仲介名。

相關人員說明,若在文件驗證階段沒有被過濾,工作文件在POEA審核時,就會被退回,建議仲介送件前,應確認國外仲介資格。

 

好幫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問題>>台北雇主王先生問~被看護人住院時,家庭外籍看護工可否隨同至醫院照顧?019_咦.gif 

 


文章標籤

好幫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

    近來勞委會宣佈了藍領外勞在台工作延至12年,並且將入台後原來兩年期滿申請展延第三年許可的手續簡化成一入境就可核發三年的聘僱許可;這是勞委會利用會期結束前夾帶強三讀強行過關的法案,實在令人意外。

     因曾討論如將聘僱時間延至12年後,任期到後是否要再修法,所以有關外勞在台的工作總計應全面探討,但政策的修正只看見短期的效應。

     在服務的個案中就有一個很諷刺的案例,就在立院三讀通過的前一天,一名菲律賓外勞就因9年屆滿在即而失聯逃跑,怎奈行動不便的奶奶立即面臨6個月的無人照護困境,如果早一天知道結果是否就不同了,只有一個人面對這問題的女兒無奈的對我們說著。

     我們很清楚此時問題不是在主相處的問題,接到通知的我們和雇主一樣無法當下接受外勞的選擇,在外勞的立場她們很難滿足再回去自己國賺那一點錢,台灣的環境已經變成她們的一部分,一人賺錢可以養活全家,面臨工作結束再也無賺錢的機會,命逃跑打工成為黑市外勞,喪失健康保險保障,及工作中的風險。

 

文章標籤

好幫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059_微笑.gif  前言:

   在從事人力仲介外籍家庭類勞工的20年經驗中,我們所安排的外籍勞工進進出出雇主的家中照顧病患老小,使得我們也有機會對於各類嚴重慢性疾病有所認識,目前我們罹癌重症的被照顧人到了可以申請的條件就已經癌末了,家屬們也在輪番上陣照護病患俱疲下都不見得有條件具備申請條件,

但我希望藉由家屬們在得知至親好友可能罹患惡性腫瘤時,就可以意識到如何以自己的無限力量去消退癌細胞,這是一個絕對有效可行自癒的方法,特將一系列資料整理與大家分享推廣。

   癌細胞發現在適當的手術後為了防止復發,治療性的放射性治療或抗癌藥物除了去除癌細胞外也將身體的好細胞一併去除了,反而弄垮身體,癌細胞應由自己身體的免疫系統來負責來防止復發。

   要癌症不再復發的方法有3個步驟6個原則

文章標籤

好幫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060_推眼鏡.gif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說明,須視服務契約內容而定,在契約有效期間,若仲介業者確實有提供服務的事實,不會因其與雇主的聘僱關係而受影響;若仲介考量外勞負擔能力願意免收也可以。


 部份仲介反映,外勞等待轉換期間因無薪資 收入,認為在找到新雇主期間,不需負擔服務費。台中市勞工局指出,事實上仲介服務的歷程是從頭到尾的,每次服務的成本或高或低,攤平在每個月收取的服務費中。另外,外勞等待轉換過程,仲介聯繫三方合意轉換,以及找尋新雇主辦理承接,也是服務的內容。在雙方契約有效期間,收取費用不違法


文章標籤

好幫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才安靜的過完春節第一周開工的時間,經驗值告訴我們時間不會安靜太久的......

果然星期一的一大早就如消防警報聲響起,客戶來電的每一通電話的反應對我們而言都視為第一要務,但我們實在怕那種主僱雙方情緒失控下太突然的要求。

 

059_微笑.gif個案分享:

文章標籤

好幫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提醒雇主001  的想法及做法要注意了,當心被罰喔!

 

外傭證件由誰保管?沒有任何討論的空間。絕對是由外傭本人自行保管,任何形式的代管及保管皆違法。

以下是本公司發生的案例,關於一名逃逸外傭被移民署查獲後的事件:

外傭被查獲當下表示身上沒有任何證件,都是雇主保管;於是雇主近日接獲勞工局來函,內容如下

文章標籤

好幫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在台灣,來工作的外勞朋友們在工作了二、三年後,通常行李會越積越多,於是有些人便會先打包這些行李並且郵寄回國,這已是普遍現象。


推眼鏡  面對這樣的現象,外傭雇主們是否應留意些什麼?有哪些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正確的做法是什麼呢?

 

文章標籤

好幫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問:雇主給付外勞薪資,應如何辦理扣繳?

 

答: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外勞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居住滿183天,屬境內居住個人,雇主給付一般薪資,已填寫免稅額申報表,則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辦理;

未填寫者,按全月給付額扣繳5%(起扣額為40,020元)。若給付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按每次給付額扣繳5%(起扣額為68,501元)。

 

文章標籤

好幫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勞委會一再重申:聘僱外勞的雇主,因觀念的偏差及法令知識不足,因而觸法受罰(據了解:勞委會每年因就服法之行政罰鍰高達新台幣壹億貳仟萬元)

本公司也在下列時程:簽約、交人、季刊、電子報、緊急通知書、網站、部落格、、、等一再宣導、期盼雇主能重視下列問題:

1.     雇主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之外工作,將依法嚴處

勞委會表示,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僅能從事被看護者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工作,如雇主指派該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則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如經查證屬實,將處以新台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嗣後若未改善,並應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管制後續申請案件2年。

文章標籤

好幫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咦  新北市永和區萬小姐問:給付外籍看護費用,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醫療費用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

僱用外籍看護所給付各項費用,依規定不得於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項下列舉扣除。

文章標籤

好幫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外傭整天掛著耳機,電話講個不停;工作時、吃飯時,無時無刻都見到外傭滔滔不絕,被照顧人叫她也不回應,仍繼續講電話……

 肅殺  .....................

上述現象在現實中一點也不誇張,的確有很多外傭如此;反觀當下及事後,雇主的反應是什麼?大部分都選擇不當面指出外傭錯誤以及做出規範。雖然雇主都認為一直講手機不好,但是卻抱著得過且過的心態,想說再觀望看看吧,也許外傭會自己改正!

文章標籤

好幫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

1 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