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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賀! 好幫手公司榮獲台北市政府選拔優良雇主及優良外勞雙雙得獎
                                  

目前分類:外勞政策公告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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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擬放寬外籍看護申請資格,將「年齡」納入照護需求的評估。

台北市脊髓損傷者協會理事長施雍穆認為台灣已是高齡化、少子化社會,有些人要工作,還得兼顧自己的家庭,面對老父、老母,「要全心照顧很難」,一般居家照顧服務的時數有限,老人家卻可能隨時有狀況,難免想請個全天候的外籍看護工幫忙照顧,比較安心。

0411  

勞委會表示,外籍看護申請資格,現在只判斷失能狀況、是否有廿四小時照護需求,未來也考慮將年齡納入考量;

施雍穆認為較符合人民需求。他說,對於外籍看護的申請資格,政府不應設定高門檻,而要能了解照顧者與其家庭的需求,但也不是民眾想申請就可以申請,「確實滿難拿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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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表示,新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5條規定,由於雇主聘僱外勞須繳納就安費,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30日,逾期繳納依現行法令應加徵滯納金。

101年2月1日修法調降滯納金按日加徵之比率及上限,由原按日加徵1%調整為0.3%;並由原加徵1倍上限調整為加徵30%為上限。

 

★勞委會101年3月22日核釋「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4項規定,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相關規定,自101年2月1日生效。

 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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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外勞工資是否可以不適用基本工資規定?019_咦.gif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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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讓外勞及雇主第一時間得知各項法令及活動訊息,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今年開辦「外勞暨雇主手機簡訊發送服務」,登錄資料的外勞及雇主,勞工局將以手機簡訊方式,不定期傳送資訊。

目前勞工局首頁已放上專屬連結,只要登錄各項申請資訊即完成。

簡訊  

簡訊服務網址:http://61.222.173.171/ntpc/apply_T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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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_推眼鏡.gif  勞委會核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修正生效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

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三十為限

    雇主於本法修正生效前,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應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滯納金,加徵至本法修正生效前一日止,加徵滯納金已達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三十者,依已加徵之金額繳納,不再加徵。

    但加徵滯納金至本法修正生效前一日止,尚未達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三十者,每逾一日加徵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且以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三十為限,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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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楊玉欣的外籍看護逃跑,引發虐傭疑雲,楊玉欣也以自身個案突顯政府制度不。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說,關鍵在外勞沒有自由轉換雇主的權利。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發言人陳秀蓮說,目前政府僅給雇主有轉換外勞的權利,但外勞就算遭虐待、被性騷或遭壓榨,卻沒有選擇雇主的權利。

由於雇主同意轉出必須等外勞遣返出境才能重新申請,儘管雙方有爭議,雇主常因擔心出現照護空窗期不放人,導致外勞忍無可忍只好落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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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3月下旬將結合機場接機服務在機場服務站試辦法令宣導,雇主或仲介可以上網替外勞報名,講習將以宣導短片方式進行需花費時間約10分鐘;

未來待機場裝修工程完成時,有正式空間(如會議室)不排除將會全面正式開辦,一入境外勞都需接受法令講習宣導

機場服務站  圖片來源:Flick,r作者 KarlMar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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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經常發生外勞返國後,更改姓名、身分證號後再來台工作,到移民署申請居留證後,才發現已超過來台年限,或是屬於被管制名單,引發雇主、外勞,甚至仲介之間對於期間膳宿、機票費責任歸屬的糾紛

因此外交部3月1日起試辦按捺指紋措施,外勞申請工作簽證時即比對指紋資料,確認其身分無誤才核發

指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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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就業服務法修法,內政部入岀國及移民署表示,自3月15日起,外勞需持有勞委會核發的聘僱許可函,移民署各地服務站才會核發居留證。

以往只需到服務站1趟就可將居留證與按捺指紋辦妥,3月15日起就需跑二趟,第一次辦理按捺指紋報備,第二次拿到聘僱許可函以補件方式辦理

 

◆對於初次入境之外籍勞工得檢附勞委會之招募許可函先行提出申請,再補送勞委會核發之聘僱許可後,移民署才會核發外僑居留證。幫傭、監護工初次申辦外僑居留證須親自辦理

◆3年效期證書費用為新台幣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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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許多部會從今年起陸續整併或改組,勞委會主委王如玄9日表示,行政院昨天已經政策決定,10211日成立勞動部;有不少的法案都將重新修訂。

為保障勞工權益與回復勞資關係正常運作,去年5月修正施行的「勞資爭議處理法」增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及任一方申請交付仲裁機制;為了讓相關委員會有獨立場所運作,勞委會新設辦公室,並參照法院法庭模式設計了裁決庭,已於2月9日上午舉行揭牌儀式。


王如玄表示,勞委會未來將改組升格成為「勞動部」,原本敲定兩個可能正式改組的時間分別在今年91號和明年元旦,行政院目前已經決定,勞動部將在明年元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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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_bingo.gif  為防止東南亞人士來台從事非法打工,外交部31起試辦按捺指紋措施,台灣駐各國辦事處在核發外勞簽證時,就能先查核申請人有無違規,以及超過工作年限的情形。


領事事務局表示,印尼因人數眾多,初期將先以直接聘僱的案件做為適用對象;其餘外勞輸出國包括菲律賓、越南、泰國,無論仲介業者或直聘案件,都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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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_推眼鏡.gif  由於2月1日起,外勞在台工作年限累計最長可達12年,且聘僱許可一次核發3年,所以101年2月1日起送件申請案,均適用新修正規定;若是在2月1日前已送件,但是勞委會尚未審核核發許可的案件也皆適用新修正規定。

相關資訊如下:

(1)先前因為9年規定而造成聘僱許可未達2年或展延許可未達1年的外勞,雇主經外勞同意後,可在原聘僱許可或是展延聘僱許可屆滿前60日內向勞委會申請變更聘僱許可期間,勞委會將會核發新的聘僱許可,其許可期間以補足原來不滿3年的時間。

 

(2)自2月1日起送件有關變更聘僱許可期間的案件,雇主將無需繳交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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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外勞在台工作年限延長至12年,春節前立法院已三讀通過,今天總統府公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及55條條文,將於21正式生效;預計明天同步會發一則函釋告知雇主

勞委會職訓局外勞管理組長傅慧芝說明,若是外勞在台工作已滿8年才再來台工作,勞委會只會核發1年的聘僱許可,因為就服法修正案通過後,21生效,外勞在台工作最長可以累計至12年,雇主可以向勞委會申請變更聘僱許可補足至3年;

外勞工作滿1年後可繼續再做2年,不需出境1日,待聘僱期滿才需出境。

 

還有依現行規定,勞委會核發雇主聘僱許可期間為2年,期滿後得申請展延最長1年,故外籍勞工每次在台工作最長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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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叮嚀表情 

立法院19日下午舉行臨時會,其中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排入今天最後一個法案,與會立委40人贊同通過國民黨提案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對於藍領外勞在台工作年限由9年延長至12,取消展延規定,聘僱許可期間由2年修正為3年,仍維持聘僱期滿需岀國1日方能再來台的規定;該法尚需送總統公告,預計最快2月實施生效。

另通過就業服務法第55條條文修正,就業安定費滯納金降低,雇主未依規定繳納就安費,滯納金每逾一日加徵未繳納金額0.3%,其繳納上限以未繳就安費30%為限。

勞委會的說明,外勞工作年限延長至12年並不會增加外勞總數,國籍法又已將藍領外勞工作期限排除在居留期限認定範圍,延長年限對特殊家庭或是職業婦女二頭燒造成經濟與精神壓力可以紓解,同時可減少企業雇主訓練成本,且能降低外勞仲介費用與逃逸問題。

同時勞委會考量為簡政便民,將藍領外勞的聘僱許可期間由原先2年加上展延1年的規定,修正為直接核發3年的聘僱許可,刪除展延1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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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氣下滑、訂單減少,部份企業實施無薪假、裁員或減薪等因應。

勞委會說明:聘僱外國人不得影響本勞工作機會


近日有勞工投訴,雇主以業務緊縮裁員,因為聘有外勞,詢問員工是否願意以基本工資轉任從事外勞的工作?蝦米碗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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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勞工臨時收容作業要點 (民國 91 09 20 日修正)

   1           目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處理合法外籍勞工因法令爭議

   所衍生之收容問題、檢舉雇主非法使用、遭受性侵害及雇主違反契約

   任意遣返等情事,所衍生之收容問題,特訂定本要點,俾保障外籍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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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標 

看護工在外趴趴走違法啦!

重賞之下,必有勇夫,檢舉達人年所得超過百萬,雇主要嚴守法規。勞委會鼓勵民眾檢舉雇主濫用外勞,只要提供可靠線索,查獲違法使用外勞行為,就能獲得五千到五萬元檢舉獎金

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看護工的工作只限於照顧被看護者的生活起居;不少民眾將看護工當幫傭使喚,叫外勞遛狗、推嬰兒車,甚至是當餐廳員工,都已經違反規定。民眾只要看到外籍看護工做不該做的事,就可向勞工單位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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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跑外勞3.3萬人雇主宜查察『外籍配偶』身份以免被罰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署統計,累計的逃跑外勞約有3萬多人,意味著有超過3萬多的雇主違法僱用外勞。按照『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僱用非法外勞的罰金是十五萬到七十五萬,約莫可抵僱用本國人半年到1年的工資,僱用非法外勞會影響到合法雇主聘用外國人的名額、聘僱的權利。

勞委會呼籲雇主不要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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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標  

101年起基本工資調漲為18,780元,時薪103元,1月1日起生效。

 

外籍勞工的健保費有調整喔!從 7%---->7.5%  (增加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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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標  

勞委會宣佈101年1月中旬起,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所需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可持勞委會寄發之繳款單至4大超商、美廉社、全國農漁會信用部、郵局、台新銀行等據點繳納就業安定費

另可利用職訓局網頁,或7-11 ibon補印繳款單,並開放網路申辦全國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帳戶自動扣繳,較目前之繳費管道更多元、更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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