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_推眼鏡.gif  由於2月1日起,外勞在台工作年限累計最長可達12年,且聘僱許可一次核發3年,所以101年2月1日起送件申請案,均適用新修正規定;若是在2月1日前已送件,但是勞委會尚未審核核發許可的案件也皆適用新修正規定。

相關資訊如下:

(1)先前因為9年規定而造成聘僱許可未達2年或展延許可未達1年的外勞,雇主經外勞同意後,可在原聘僱許可或是展延聘僱許可屆滿前60日內向勞委會申請變更聘僱許可期間,勞委會將會核發新的聘僱許可,其許可期間以補足原來不滿3年的時間。

 

(2)自2月1日起送件有關變更聘僱許可期間的案件,雇主將無需繳交審查費。

 

(3)對於雇主與外勞原先只簽2年約,雖然法令通過可補足1年聘僱期間,但是雇主或外勞不願續約,只願做滿2年,該怎麼辦?

勞委會表示,過渡期間補足聘僱年限沒有強制性,所以雇主沒有向勞委會申請變更聘僱許可期間,外勞期滿返國者,不算是提前離境,不需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辦理提前離境面談

 

勞委會建議:國內接續之外勞因個案狀況不一,雇主應先行確認外勞在台工作年限,以免造成外勞逾期出境的問題。

 

來源:外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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