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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外勞在台工作年限延長至12年,春節前立法院已三讀通過,今天總統府公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及55條條文,將於21正式生效;預計明天同步會發一則函釋告知雇主

勞委會職訓局外勞管理組長傅慧芝說明,若是外勞在台工作已滿8年才再來台工作,勞委會只會核發1年的聘僱許可,因為就服法修正案通過後,21生效,外勞在台工作最長可以累計至12年,雇主可以向勞委會申請變更聘僱許可補足至3年;

外勞工作滿1年後可繼續再做2年,不需出境1日,待聘僱期滿才需出境。

 

還有依現行規定,勞委會核發雇主聘僱許可期間為2年,期滿後得申請展延最長1年,故外籍勞工每次在台工作最長為3年。

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權益及社會安定之前提,基於簡政便民的考量,取消申請展延之程序,往後每次在台工作期限最長仍維持為3

 

 


 

  

立法院19日下午舉行臨時會,其中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排入今天最後一個法案,與會立委40人贊同通過國民黨提案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對於藍領外勞在台工作年限由9年延長至12,取消展延規定,聘僱許可期間由2年修正為3年,仍維持聘僱期滿需岀國1日方能再來台的規定;該法尚需送總統公告,預計最快2月實施生效。

另通過就業服務法第55條條文修正,就業安定費滯納金降低,雇主未依規定繳納就安費,滯納金每逾一日加徵未繳納金額0.3%,其繳納上限以未繳就安費30%為限。

勞委會的說明,外勞工作年限延長至12年並不會增加外勞總數,國籍法又已將藍領外勞工作期限排除在居留期限認定範圍,延長年限對特殊家庭或是職業婦女二頭燒造成經濟與精神壓力可以紓解,同時可減少企業雇主訓練成本,且能降低外勞仲介費用與逃逸問題。

同時勞委會考量為簡政便民,將藍領外勞的聘僱許可期間由原先2年加上展延1年的規定,修正為直接核發3年的聘僱許可,刪除展延1年的規定。


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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