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委員會26日通過「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原有法條規定
修正草案第13條規定,接續聘僱之雇主依本準則得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已聘僱外國人人數、已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申請接續聘僱日前2年內,因可歸責雇主之原因,經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
勞委會委員會26日通過「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原有法條規定
修正草案第13條規定,接續聘僱之雇主依本準則得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已聘僱外國人人數、已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申請接續聘僱日前2年內,因可歸責雇主之原因,經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
配合文件驗證新規定實施,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目前正著手建置文件驗證系統,做為整合申請文件的平台,同時也讓印勞勞動契約內容有異動時,仲介直接在系統中更新即可。
該系統原預定近日內發布公告,並正式對外開放,但因有部份準備工作還在進行中,印辦處人員表示,實施的期間須再順延,至於確切的日期,後續將再公告。
針對社會各界建議漸凍人、巴金森氏症等不能逆轉疾病申請外勞,應取消每3年重新到醫院診斷評估程序,勞委會經邀集專家學者後,同意修法放寬,增列「漸凍人」、「巴金森氏症」為免經醫院評估的特定身障項目,未來家屬可持重度身心障礙手冊就可申請外勞,不必再每3年舟車勞頓跑醫院。勞委會表示,新規定約4月中旬就可生效。
目前勞委會法令規定的「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包括
▲ 智能障礙
本會為評鑑國內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籍勞工業務時,對雇主及外籍勞工服務情形,100年度委託全國意向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國意向公司)辦理「99年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滿意度調查」。
全國意向公司訪問人員將於100年3月15日至100年5月16日期間攜帶本會公文(影本)、身分證件,至中選企業所聘僱外籍勞工之工作地進行面訪。本次受訪企業,係從國內聘僱外籍勞工企業中隨機抽選,中選企業將由全國意向公司先行洽詢適當時間,再指派調查員前往拜訪。
本次問卷調查包含雇主及外籍勞工兩部分之問項題目,問卷填寫約需耽誤3至5分鐘,針對本項調查有任何疑問,請洽全國意向公司聯絡人:陳惠君,紀宜穎(聯絡電話:02-27818181轉553,115),或本會職業訓練局承辦人畢彩鳳(聯絡電話:02-85902301)。
為配合99年6月2日修正公布之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0條規定,業將工廠登記修正為登記不發證作業,擬將該準則應備文件為「工廠登記證」修正為「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此外,由於勞委會不再開放一般營造業新配額,將修正接續聘僱原從事「營造工作」之外國人,接續聘僱之期限,以補足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限為限;
配合製造業特定製程案件,由3級制改為5級制,將按其所引進外國人及行業別,採不同比率辦理定期查核,其修正定期查核應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及相關規定辦理。
為加速解約驗證的處理時間,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自今年起,增加預約的機制,以縮短雇主、外勞,以及仲介業者的等待時間。
仍然保留現場抽取號碼牌的部分,並未強制雇主必須預約,但勞工局雙語諮詢人員將優先處理預約案件,呼籲申請前先以電話確認時間,避免久候。
★須留意的是,由於台中縣、市99年底合併升格直轄市,原屬台中縣的轄區,必須至台中市政府,才能辦理解約驗證。
勞工局依國籍不同,有不同的預約窗口。
該局總機,電話:(04)2228-9111,菲律賓分機35560、印尼分機35561、泰國分機35562、越南分機35563。
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3月1日起,調整護照核發作業規定,提出申請後兩周內印勞本人須至該處完成拍照,否則須重新辦理,且已繳交費用不予退還。
問:印勞護照如將在未來半年內到期,是否可提前辦理重新申請?
◆舊規定適用至2月25日止,是以送件申請日為判定基準,當天將正常受理護照申辦,包括展延以及申請新護照的案件。
為避免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修正過於頻繁,勞委會將於◎每2個月定期修正發布新名單。
◎於3月彙整資料發布名單,讓民眾了解哪一家醫療機構有提供「到宅評估」。
勞委會表示,由於衛生署依職權核定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再將名單交於勞委會發布周知,為避免修正令過於頻繁,以後勞委會將定期每2個月辦理。
衛生署將於每年2、4、6、8、10、12月底前依醫院評鑑結果,將新增或刪除醫院名單函送勞委會,勞委會再於每年1、3、5、7、9、11月辦理修正發布令。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資料顯示,今年截至目前為止,共發現16例桿菌性痢疾確診個案,其中5例為境外移入個案,分別來自菲律賓、越南及印尼等國家。
近三年境外感染最多的地區,包括印尼、柬埔寨、中國大陸、越南、菲律賓及印度等。
疾管局提醒,前往這些地區切勿生食生飲、用餐前務必洗手,以免感染。若返國出現不適,應主動聯絡機場檢疫人員,並儘速就醫,相關疫情可撥打民眾疫情通報及諮詢專線1922洽詢。
印尼籍的阿蘭是由雇主申請聘僱為照顧行動不便的阿公,但在阿蘭照顧阿公的空檔卻也常被雇主指派在家中所經營的麵店從事擀麵、切豆乾及洗碗等工作;阿蘭在麵店所做的工作已明顯超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核准工作之範圍。
雖該店負責人一再強調是因為阿蘭主動幫忙、學習專長,惟雇主確實未反對或阻止阿蘭從事許可外之工作,依法雇主應被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之罰鍰。
切勿讓外勞(外籍看護)從事許可外工作
◆目前臺北市外籍勞工多為家庭看護工,其主要在幫助有重度殘障、癱瘓中風或重大病患之家庭「照顧此類親屬」,即其工作範圍主要係在「照顧」重病被看護人,若為照顧重病被看護人所必須之相關生活照料工作,例如:為被看護人在許可地點之飲食、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不涉及營利性質者,即可視為許可工作之範圍。
尤其年關將近,大家都要打掃除、辦年貨、做年夜飯而忙碌不堪,若外勞所從事的工作為與照顧被看護人無關,或跟隨雇主從事販賣小吃、在市場工作或使外勞打掃親戚、朋友之房子,或者容許外勞自行去幫別人打掃等,均屬已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相關規定。
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預定農曆年後調整收、領件時間。100.01.26
統一於周一至周五,下午2時至4時30分,同時辦理收、領件的業務;該處25日發布公告,新制度確定於2月14日實施。
越辦處受理文件驗證,一般件規費為1,000元,工作天數為5天;
建議雇主不要再為外勞保管私人證件,如:護照、居留證、、、等。小心觸法。
在外勞管理實務上,幾年來雇主總會接受外勞委託,代管護照、居留證,來避免外勞不慎遺失所造成管理上的不便;但"人口販運防制法"通過以後,目前已有多位雇主及仲介吃上官司,雖然還在審理中,不一定被定罪,但我們必須重新思考:代管證件的必要性。
考量97年度全國546萬綜合所得稅申報戶,適用0%及6%稅率納稅義務人分別為35%及40%(合計75%),其所得多以薪資所得為主,經核定後多屬無須繳稅或僅適用最低課稅級距稅率,惟可能因其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如年終獎金)超過免扣繳標準(99年為33,333元)須辦理扣繳而產生退稅案件。
為減少退稅件數及金額,降低稽徵成本及依從成本,財政部爰擬具「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4條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第8條、第10條修正草案,經行政院99年12月7日核定,財政部於今日發布。修正要點如下:
一、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一)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薪資扣繳率由全月給付總額之6%降為5%;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MECO)公告2011年休假日
除周末維持正常例休外,今年度共有18天假期,當天將暫停所有文件業務。
前述假期將不對外開放,並暫停所有文件驗證業務。
提醒仲介業者或辦理直聘的雇主留意MECO開放時間。
為減輕印勞來臺工作負擔,勞委會建議印尼政府取消印勞繳交3萬元保證金規定,印方善意回應。
勞委會於第4屆臺印勞工會議提議檢討印勞保證金收取用途及其必要性,依據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99年11月30日函文,自99年12月1日起驗證「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取消印勞來臺繳交保證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