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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輕印勞來臺工作負擔,勞委會建議印尼政府取消印勞繳交3萬元保證金規定,印方善意回應。
勞委會於第4屆臺印勞工會議提議檢討印勞保證金收取用途及其必要性,依據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99年11月30日函文,自99年12月1日起驗證「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取消印勞來臺繳交保證金措施。
◆繳保證基的緣由
為防止印勞行蹤不明,以及用以支付回程機票及繳稅等費用,印方透過金融機構貸款方案,於印勞來台後繳納新台幣3萬元保證金,每月支付新台幣2500元、共12期;並載明於「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印勞工作期滿回國後自行領回。
★注意:
勞委會說明,99年12月30日所發公文指「發文日起入境印勞」不需繳交保證金,將會再發文更正為「99年12月1日起外國人工資切結書文件驗證時」才不需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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