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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理由:
有部分雇主因違法被廢止外勞配額,卻以承接外勞以取代2年內不予許可之名額。
詳情
外國人受雇主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不過實務上有發現部分僅得聘僱一名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雇主,以該申請資格同時或先後簽署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續聘僱外國人,造成原雇主及外國人之權益受損。
由於發生原雇主同時或先後與兩位以上之新雇主簽署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等情事,而現行規定無法對原雇主之行為加以課責,又造成新舊雇主之責任歸屬問題,衍生管理上之漏洞。
修正工作準則
為避免類似案件發生,這次修法新增第15條之3規定,其草案內容為接續聘僱之雇主或原雇主依本準則接續聘僱或轉出外國人時,不得以同一外國人名額;
同時或先後簽署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或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續聘僱或轉出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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