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_推眼鏡.gif  勞委會核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修正生效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

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三十為限

    雇主於本法修正生效前,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應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滯納金,加徵至本法修正生效前一日止,加徵滯納金已達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三十者,依已加徵之金額繳納,不再加徵。

    但加徵滯納金至本法修正生效前一日止,尚未達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三十者,每逾一日加徵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且以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三十為限,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生效。

主任委員 王如玄

 

好幫手公司的叮嚀:敬請諸位雇主能依法準時繳交就業安定費,要不!一有疏忽除額外多支付滯纳金外,己有雇主被取消聘僱許可,到時候再緊張申訴或找立委關說,只是增加困擾而己,沒有人能成功不繳稅的。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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