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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臨時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的「陳長文條款」,將產業外籍勞工、家庭幫傭、社福外勞及遠洋外籍漁工等外勞在台工作年限,全部從九年延長為十二年;並減省雇主申請外勞在台工作的程序規定,未來申請來台一次就是三年,最可多可申請四次達十二年。

修法後,未來雇主申請外勞來台工作期間一次就是三年,減省了每滿兩年就得再提申請的繁瑣行政程序;外勞在台工作時間累計也改為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等於外勞可來台工作四次。

 

 

中國時報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10395/1120120120000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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