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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27問題四:您好,我姓柯,我是經朋友的介紹而得知該公司的。 之前我有請一位外籍看護,做滿2年因私人問題必須回國,可是她把我重症的大哥照顧的無微不至,我很捨不得。

現在我有重新申請一位外籍看護,可是她的工作態度及學習能力讓我擔憂,經過幾番的溝通還是無效。
我想與她解除雇佣關係,再以遞補的方式申請以前的外籍看護回來,問題是以前的看護在台灣已經八年了,只剩一年的工作期限,請問這樣還可以申請她回來嗎?

煩請貴公司是否能幫我解惑。感謝您!
PS:她的工作讓我放心又有責任感是個優質的外籍看護。

答: 

 依外勞申請的辦法,您當然有權提出申請,她<外勞>必然也可以合法人境來台工作,只不過本公司不做此建議,原因有2:

1>法令九年不變,那此申請案最多只能做2年,第三年的展延必不會核准。

2>目前誰都不知道勞委會當下可能做出何種罰則,雖然他已給你2年的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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