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7.28問題五:您好:我姓柯,我想再請問您,目前我已有聘僱許可才有現在的外籍看護,我想跟她解除雇傭關係,再用同一名額用遞補方式申請以前的看護回來,這樣有違法嗎?
如果我們可以保證她的工作期限一到九年會把她送出國,這樣勞委會還會有罰則嗎? 能否請貴公司幫我解疑惑好嗎?
答:
a)當然,依現行法令勞、雇雙方都有權主張中途解約的,並不違法;但現實面的可行性不高,因所有中途解約要遣返外勞,必須到勞工局驗證、協商、外勞一定會主張,她不回家並要求轉換雇主。
除非雇主能舉証外勞嚴重違反那些規定,否則勞工局一定判定依外勞的主張,雇主只能辦理轉出手續,再重新開立新的診斷書另案申請。
b)你所引進的外勞只要在台工作期限累計不超過九年、當然不違法,何來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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