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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增驗傷寒?
疾管局說明,因為98年1月至6月,印勞境外移入傷寒個案已有30例,感染人數是97年同期的3.3倍;為防疫傷寒在台爆發,試辦為期1年的增加印勞健檢項目。
自98年10月15日起至99月10月14日止(條件一),這期間入境來台的印勞在申請入國簽證、入國3日與入國滿6個月的定期健檢中都需增列傷寒檢查。
對於如何計算入國滿6個月增驗傷寒?疾管局說明,是以體檢日計算,若是體檢日是在99年4月15日至10月14日間(條件二)才需做。
舉例來說,阿花家的外勞是98年10月20日入境,在三日內必需完成體檢;之後工作了滿6個月到了99年4月份要半年體檢了,這裡請注意:
因為根據規定半年體檢在滿半年的前後一個月都可以做,所以若外勞已經在4月15日之前體檢完畢,就不必管增驗傷寒的部份,若過了99年4月15日還沒體檢完成,就必須增驗傷寒這個項目囉。
[小知識]傷寒是什麼??
傷寒為第二類法定傳染病,主要的傳染途徑為生食或食用未煮熟;以及受病患或帶菌者糞便污染的食物或飲水,常見症狀有持續性發燒、頭痛、不適、厭食、紅疹或咳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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