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勞委會表示,當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在核發給雇主的外籍看護工聘僱許可函上有載明: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時,若有被照顧人身故時,應於事由發生日起30日內,向勞委會申請轉換雇主。
有部分雇主心存僥倖,沒有積極辦理除戶(被照護者身亡時本應辦理),就繼續使用該名外勞或是借給他人使用等等,這種行為將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或第68條規定核處15~75萬元或3~15萬元,不可不慎!
至於外勞仲介公司與雇主有簽署服務契約,如果不知情雇主的違法情事,須負舉證責任(證明公司不知情);
若知情還默認雇主違法行為,就違反就服法第40條第8款(提供不實資料)、第11款(主管機關報表填寫不實)以及第15款(未盡受任事務,導致雇主違反就服法),
不但要罰鍰,當年評鑑也無法獲得A級。
相關文章:
病患死亡仍申請外勞,雇主與仲介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疑慮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