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發給雇主的外籍看護工聘僱許可函上有載明,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時,若有被看護者身故時,應於事由發生日起30日內,向勞委會申請轉換雇主,這30日是宣導性質沒有法律強制性。

 

不過職訓局每個月都會在固定時段與內政部戶政資料勾稽,只要雇主有申報被看護者除戶,雖然雇主沒有主動向勞委會申報轉換;

勞委會也會在勾稽時發現會廢止其聘僱許可並發函要求在文到14日內申報轉換,或經外國人同意為其辦理手續使其出國。

 叮嚀表情  

雇主若是收到文超過14日仍未有動作,將會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規定,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

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規定,處雇主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不可不慎!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好幫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