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部分雇主對於「取得招募許可人數」認定有所疑義,勞委會今天函釋說明:

   對於已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外勞行蹤不明未查獲遣返

   不可歸責雇主原因

   外勞出國或死亡,得申請遞補者

皆包含在「取得招募許可人數」之內;該函釋即日起生效。

 

勞委會說明,「取得招募許可人數」係指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申請取得招募許可,或依第25條第2項規定經許可招募,取得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6個月內,自許可引進之國家,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者(入國引進許可)。


會心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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