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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於第5個周日工作時,是否應給予當天休假日加班費?
台北市勞工局說明,由於外籍家庭類勞工目前並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不受此規範;
再加上1個月的起算時間不一,當月份可能有5個周日的產生,因此造成雇主當天是否應給付薪資的爭議。
當天薪資給付原則,應依勞雇雙方約定,也就是說勞動契約所載內容為判斷依據。
若有爭議,勞工局將視契約內容,協調雇主給付。
以從事家事類工作的印尼籍外勞來說,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針對「雇主聘僱家庭類外勞的勞動契約」的勞工例假日部分,已規範勞工每工作7天,應有1天做為例假日休息,規定與勞基法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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