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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注意!不可以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若是外勞原先同意由雇主代為保管護照等財物,後外勞要求雇主返還,雇主不得拒絕,否則將立即受罰。
勞委會表示,因護照、居留證及財物係屬外國人自有之財產,且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第1項規定「14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圖來源http://blog.edparture.net/2009/03/page/5/
以往雇主經外勞同意代保管護照、健保卡或是金融機構存摺等財物,若是外勞要求返還雇主拒絕,經申訴後會給雇主改善機會,只要返還外勞財物就不會受罰;
但是7月30日函釋後,只要外勞要求返還,雇主拒絕不還,即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8款規定,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將對雇主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馬上開罰);
另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將廢止雇主現有有效聘僱外國人之名額,且對雇主提出申請之外國人案件將不予許可或中止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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