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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發生被看護人死亡後,勞委會仍收到雇主或仲介辦理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案件,這情形衍生出是不是有提供不實資料的疑慮;
圖:http://sunshines-group.blogspot.com/2010/04/2010_6726.html
勞委會發函說明有關被看護者存活時,若雇主自行或是委託仲介公司向勞委會辦理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是管理事項,之後被看護者死亡,雇主與仲介有無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
為了釐清雇主與仲介有無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的責任,仲介受雇主委任申請外籍看護工,應負有查證義務,以郵遞日或是勞委會收件日之申請前1日,主動向雇主或外籍家庭看護工查詢被看護人是否健在。
若是被看護者已死亡,雇主仍檢送「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向勞委會辦理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申請許可等事項,雇主即有「提供不實資料」之情事,已違反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5款規定;
依就服法第65條規定將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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