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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福部疾管署表示,十五日將發布「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制十七日上路,外勞確診為肺結核或結核性肋膜炎,可留台治療,免立即遣返母國;惟「多重抗藥性個案」除外。

    疾管署副署長周志浩說,外籍勞工來台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時,須定期健康檢查,每年約有兩百六十名確診感染肺結核,過去一律強制遣返,今年初通過修法放寬,只要雇主同意,可留台治療。

    他表示,治療藥費由政府負擔,期間雇主仍須支付外勞薪資;若是多重抗藥性個案,或雇主不同意,仍須立即遣返母國。

    依規定,雇主在外勞肺結核診斷證明書核發日的十五天內,可檢具診斷證明書、外勞同意書等文件,協助外勞向轄區衛生局,申請在台治療。周志浩強調,一般肺結核病患服藥兩周,即不具傳染力。


來源: http://www.merit-times.com.tw/NewsPage.aspx?unid=333191,2014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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