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同一被看護人只能僱用一名外籍看護工,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或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者除外;如家中已有聘僱外籍家庭看護者,原外籍看護未轉出前,不得聘僱新的外籍看護,若雇主不慎違反上述情形,依就業服務法最高可處75萬元罰鍰,5年內再犯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屏東縣政府勞工處提醒民眾,目前聘僱外籍看護照顧家中生病的家屬的情形越來越普遍,近期發生數起雇主重複聘僱外勞案例,雇主與外籍勞工之聘僱關係結束,係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文終止,並非單方面由雇主或仲介自行決定。
 
     目前發生重複聘僱之案例:係雇主原委任之外勞仲介口頭聲明其聘僱之外籍看護已轉出,雇主信以為真,便委託另一家仲介業者協助聘僱新的外籍看護,但經查證,原仲介業者並未將外勞轉出,造成雇主誤觸法令。勞工處提醒民眾,在僱用外籍人士工作之前須善盡查證之責,以免誤觸法令規定而遭受處罰。


來源: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31103/11022783.html, 201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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