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籍勞工臨時收容作業要點 (民國 91 09 20 日修正)

   1           目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處理合法外籍勞工因法令爭議

   所衍生之收容問題、檢舉雇主非法使用、遭受性侵害及雇主違反契約

   任意遣返等情事,所衍生之收容問題,特訂定本要點,俾保障外籍勞

   工工作及生活,維護其權益。

 

   2           安置對象:

() 在等待轉換或遣返期間,經本會核准外籍勞工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 () 政府 (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 認定雇主無法妥善照顧

     和管理之外籍勞工。

() 面臨雇主關廠、歇業或負責人行蹤不明,致膳宿乏人妥為照顧,並

     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屬實之外籍勞工。

() 因主動檢舉或其他原因發生之勞資爭議情事,經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後認定不宜再留置雇主處之外籍勞工。

() 遭雇主不當對待 (例如性侵害、性騷擾、虐待、毆打、惡意遺棄等

     ) ,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雇主無法妥善照顧之外籍勞工。

() 其他經司法機關、警察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移請收容之

     外籍勞工。

 

   3           收容單位:

() 經地方主管機關提送經本會備案之外籍勞工收容機構 (如附表一)

() 地方主管機關自籌經費設置之外籍勞工收容處所。

() 由本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職訓局) 補助地方主管機關以勞務委

     託方式辦理之外籍勞工收容處所。

() 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交付收容於前揭以外之其他外籍勞工收

     容處所。

 

   4           收容期限:

   除經地方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外,收容期限以二個月為原則,必要時

   得延長二次,每次以一個月為限。但收容期限不得逾外籍勞工之聘僱

   許可期限。上開期限屆滿,除第二項情形外,不得再申請延長收容。

   外籍勞工如係因遭受性侵害等情事而為刑事訴訟案件被害人身分,尚

   在訴訟期間,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屬實者,地方主管機關得就延長庇

   護之事實及理由,專案函報職訓局核准再延長其收容期限,每次延長

   以一個月為限。

 

   5           收容通報程序:

() 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符合本要點二所訂資格之外籍勞工,即可就近交

     付收容單位代為收容。收容單位於受理後二十四小時內傳真「外籍

     勞工收容通報表」 (以下簡稱通報表,如附表二) 至職訓局註記。

() 外籍勞工逕洽收容單位收容時,收容單位應於受理後二十四小時內

     通報地方主管機關,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該外籍勞工符合本要點二

     所訂資格屬實且同意後,收容單位應於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二十四

     小時內傳真通報表至職訓局註記。

() 職訓局接獲收容單位傳真之通報表,經審查如所報外籍勞工不符合

     本要點之規定者,不予註記,並函知地方主管機關及該收容單位應

     停止收容並採取適法之處理。

() 地方主管機關如無法於二個月內處理完畢受收容之外籍勞工後續相

     關事宜,收容單位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傳真通報表至職訓局

     延長收容期限。另符合本要點四、第二項規定者,得專案函報職訓

     局延長收容期限。

() 收容原因消失,地方主管機關應即通知收容單位取消收容,並由收

     容單位於接獲通知後二十四小時內傳通報表至職訓局註記。

 

   6           補助收容費用額度:

() 收容單位收容外籍勞工,所需膳宿及相關費用,每名外籍勞工每日

     由職訓局最高補助新台幣五○○元;惟受職訓局經費補助之地方主

     管機關採勞務委託方式辦理之外籍勞工收容處所,其收容外籍勞工

     所需費用,應由上開補助經費中勻支,不得再依本要點重複申領經

     費。

() 收容單位未依本要點五、 () () 規定通報職訓局經不予註記

     者,不予補助經費。

() 收容單位收容不符合本要點規定之外籍勞工,如可歸責於外籍勞工

     者,不予補助收容費用;如不可歸責於外籍勞工者,以職訓局函送

     達收容單位應停止收容之日為補助收容費用之截止日。

() 地方主管機關為安排外籍勞工至所委託之收容單位安置,其所需人

     員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要點規定,得向職訓局申請補助。

 

   7           補助請款期間及程序:

() 收容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收容外籍勞工之「外籍勞工臨時

     收容名冊表」 (以下簡稱名冊表,如附表三) 正本三份及請款收據

     ,函報該管地方主管機關審核。

()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收容單位所報名冊表後,應即審核,如已符合本

     要點規定,函報名冊表正本二份至職訓局撥款。

() 職訓局於收受地方主管機關函送之名冊表審核無誤後,應即撥付地

     方主管機關,由地方主管機關通知收容單位檢據逕向地方主管機關

     請款。

 

   8           收容單位應辦事項:

() 收容單位應確實做好外籍勞工收容事宜,適時提供諮詢等服務,但

     不得無授權代理權下,逕行找雇主處理爭議事項。

() 收容單位應確實要求外籍勞工遵守相關規定,如發現其有行蹤不明

     等違反法令之情事,應隨即通報職訓局、交付收容之地方主管機關

     及當地警察機關。

() 收容單位應確實遵守本要點及其他法令等規定。如有違反規定,經

     地方主管機關督促改善仍不改善者,職訓局得不予補助收容經費或

       () 取消其收容單位資格。

() 被收容之外籍勞工,涉及勞資爭議事項,悉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與

     相關法令處理。

 

   9           收容經費:

   由職訓局於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

 

10           一○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規定之。

 

來源:勞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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