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護工在外趴趴走違法啦!
重賞之下,必有勇夫,檢舉達人年所得超過百萬,雇主要嚴守法規。勞委會鼓勵民眾檢舉雇主濫用外勞,只要提供可靠線索,查獲違法使用外勞行為,就能獲得五千到五萬元檢舉獎金。
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看護工的工作只限於照顧被看護者的生活起居;不少民眾將看護工當幫傭使喚,叫外勞遛狗、推嬰兒車,甚至是當餐廳員工,都已經違反規定。民眾只要看到外籍看護工做不該做的事,就可向勞工單位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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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4款,罰金3-15萬 |
看護工不能做的事 |
在餐廳、早餐店送餐,洗碗 |
外出推嬰兒車,讓外勞照顧嬰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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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外勞購物、買菜、提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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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外勞去市場打雜、賣菜、賣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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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外勞下田幫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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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家事,煮飯給雇主家人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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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派看護工去親友家幫忙打掃 |
外勞發生連續曠職3日之通報期間起算方式
雇主辦理外勞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通報,常常將例假日及休息日併計於曠職日數及逾期通報等情事,勞委會解釋:「連續曠職3日」係指外國人未向雇主或其生活管理人請假、報備而於實際工作日連續曠職達3日而言,但逢例假日及休息日則不能視為曠職日數中。
雇主應於「3日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係指外國人於實際工作日連續曠職達3日後,翌日起算3日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其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上班日為期間之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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