咦  新北市永和區萬小姐問:給付外籍看護費用,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醫療費用扣除額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

僱用外籍看護所給付各項費用,依規定不得於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項下列舉扣除。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前段規定「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納稅義務人僱用外籍看護所給付各項費用係給付與個人,非給付予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醫療院、所,因此不符合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項下列舉扣除之規定。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來源: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710745.shtml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所得稅 外籍勞工 醫療
    全站熱搜

    好幫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