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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點蠻重要的請快來看喔
依『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安置要點﹞第六點第一款規定:
外國人若符合安置條件者,地方主管機關依規定安置於安置單位時(雇主家或安養機構等),安置單位應通報至勞委會註記,並以電話確認;
安置要點已明確規範安置作業之通報程序, 地方主管機關、安置單位將不另行核發外國人安置證明。
另依安置要點第七點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或安置單位人員應陪同外國人至安置單位安置,相關人員差旅費用、安置所需相關費用均得向勞委會申請補助;
而安置要點第十點第三款規定:外國人於安置單位安置期間,安置單位須確時遵守法令規定,妥善安排外國人生活管理事項,
是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並無代送外國人至安置單位與安置期間負責 外國人生活照顧之義務。
快速說明:若您家外勞感染傷寒須送回國,在廢止聘僱許可函核發前這段時間外勞要住哪裡呢
這時您須通報至勞委會且註記,再以電話確認;
而相關人員差旅費用、安置所需相關費用均得向勞委會申請補助,之後就是妥善照顧此名外勞。
私立就服機構並沒有代送外勞以及負責照顧外勞的義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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