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勞如果真的不幸碰到外勞逃跑問題,不論哪一個國別(印尼、菲律賓、越南),
首先要先清點家中財物是否隨著外勞逃跑時遺失,有財物損失應該到居住地的派出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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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關懷團體要求家事勞工(外籍家庭看護工與外籍家庭幫傭)
全面適用勞基法,甚至要求增訂1條新法規,
比照先前的家事服務法規範家事勞工的薪資、福利、休息等,
勞委會認為實務上其困難,雙方立場意見相差甚遠,因此這個議題就不再開會檢討了。好幫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06)
一年一度中秋節快到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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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人員將依據外勞通報逃逸前的薪資明細、薪資轉帳或簽收單,查對金額後,
請雇主交還外勞,或匯至外勞個人帳戶。
但有部份雇主以勞工逃逸造成其生產線或外勞配額損失為由,拒絕返還該筆金額。好幫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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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又有新活動囉
為了感謝台北市印尼勞工之辛勞,以及促進台北市民與外籍勞工對於回教文化的認識,
特舉辦這場活動,大家一起來共襄盛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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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娜塔」來台已經兩三年,最近到一個新雇主的家中發生了一些狀況:
病患阿公偶而會在言語上騷擾她,這種情形導致娜塔不願意靠近阿公,好幫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293)

勞工局表示,就服法第60條明定,: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依規定遣送出國者,
其遣送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必要費用,應由下列順序之人負擔:
一、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
二、遣送事由可歸責之原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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