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家外勞照顧的病人往生了,那外勞的聘僱許可自什麼時候算停止

 

 這個問題產生的情況在於:

被看護者死亡後,雇主常以不知法令或於服喪期間無心處理事務等事由,沒有去辦理與外勞之間的終止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因此雙方的聘僱關係繼續存在;

衍生出來的問題是: 

就業安定費持續計收(因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還沒被終止)

雇主持續指派外勞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被照顧者都往生了還叫她工作?)...等等的違法情事 

 

那麼,究竟被看護者死亡,雇主與外籍看護工的聘僱許可何時廢止?

1.以收到勞委會所發公文之日起廢止聘僱許可,同時就安費也收至該日(多數贊同) 

2.另一個意見認為,自被看護者死亡當日起聘僱許可即為廢止,就安費也收至死亡之日止。

 

大家認為哪一個好呢?是接到勞委會發的廢止聘僱許可公文之後終止收費,還是自被照顧人往生當日起就算?

這個情況目前未有定案,但會根據大多數人的意見,勞委會會作 為施政參考。

 

要注意的是:無論如何,雇主仍需負擔外勞在台期間的膳宿照顧,至他轉出或出國為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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