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統計100年至104年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僱用外籍勞工遭裁罰案件,前三名為:一、非法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共計1094件。二、指派所聘僱之合法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工作共計469件。三、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共計307件。雇主應注意相關法規,以免受罰。

勞動局呼籲,如有宣稱自己是外籍配偶之外國人前來應徵工作,市民朋友在聘僱前,記得要查驗其「身分證正本」或「居留證正本」加「依親戶籍資料正本」,確認是否為外籍配偶,並將所查驗之證件影印或照相留存,依上開步驟確認身分後再予聘僱,就可避免聘僱到非法工作外國人!此外,如有人宣稱可以介紹合法外國人工作,千萬不要隨便相信,因要僱用合法外國人在國內工作,必須主動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等相關程序後才能聘僱。如果經查獲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或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將依就業服務法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若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另本市外籍勞工多為家庭看護工,依法不得從事與照顧被看護者無關之工作,例如照顧阿公(媽)的外勞,就不能指派他(她)從事洗車、顧店或照顧小孩等,亦不得帶到自己開設的公司或小吃店從事與照顧被看護者無關之工作,如經查獲違反上開規定,雇主除了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會被科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外,勞動部亦將令雇主安排被看護者至指定醫療機構重新依規定辦理專業評估,如雇主未依限辦理,或被看護者經專業評估不符標準,勞動部並可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來源:台北市勞動力中間運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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