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已邁入高齡化、少子化社會,據估計,105年臺灣扶老比將達18%,每100位工作年齡人口需扶養18位老人,現行許多在職工作者必須同時兼顧照顧長輩的責任,若無適當照顧資源,將導致離職及提前退休潮。放寬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後,能有效舒緩家庭照顧者壓力,同時可促使因照顧長輩而無法外出工作或已離開職場的家內勞動人口重返職場,有助於提升國內勞動力之運用。
考量85歲以上年長者,身體機能往往在短期間快速衰退,由輕度失能轉為中度或重度失能,應給予妥善預防照顧;現行長照服務資源與人力有限,無法回應85歲以上輕度失能長者的預防照顧需要,為避免或延緩其進入中、重度失能期或死亡,新增第22條第4款規定,被看護者年滿85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做專業評估,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也就是巴氏量表評估有任一項目失能,雇主得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估約三萬五千人受惠。
家庭外籍看護工申請資格
●原申請標準: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等級,如植物人、失智症等
.年齡未滿80歲,經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巴氏量表35分以下)
.年滿80歲以上,經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巴氏量表60分以下)
●放寬:
.年滿85歲以上且經專業評估為輕度失能者(如無法自行取食,須人餵食等)
註1:巴氏量表是醫界用來評估被看護者日常生活功能的指標,依是否能自行進食、移動、盥洗、如廁等項目評分,滿分100分代表可完全自理生活,0分代表完全失能。
資料來源:《蘋果》、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