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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疑似有虐待被照顧人行為,且雇主也提供監視器擷取的畫面,但前往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辦理解約驗證時,只因外勞不同意回國,地方政府當下並未開立中途解約驗證證明書,僅要求勞僱雙方再溝通,造成外勞逃逸。
這樣的情形,是因為勞工局過分保障外勞,而忽略被照顧人權益;當下若能立即開立證明,將外勞遣返回國,就不會有後續逃逸問題。
但同樣的情況,若以北部地區的標準,均可立即開立解約驗證證明,但該案於台中市辦理時卻重重受阻,質疑地方政府的標準不一致。
對此台中市勞工局強調,解約驗證機制必須要由勞雇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成立,若外勞不同意解約,地方政府就無法開立解約驗證證明書。
勞動基準法第12條所訂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各項情事,包括:對雇主或共同工作勞工有暴行或侮辱行為、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等各項。即使家庭看護工不適用勞基法,但前述標準仍常用於判定外勞有無達到不適任條件。
勞工局指出,外勞聘僱許可的核發是勞委會的權責;
若雇主認定外勞不適任,應向勞委會提出申請,而非循解約驗證的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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