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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有設立護理機構的雇主請注意!
對於個人設立養護或是醫療機構變更負責人,卻仍沿用原機構名稱尚未向勞委會申請辦理變更,勞委會以「專案」方式認定;
曾變更負責人的護理機構應於99年8月31日前檢具新、舊負責人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就無違法問題;若是逾期申請,下次申請案件時,就會追溯雇主有關非法雇用外勞的問題。
由於勞委會以往所核發的許可文件僅註記機構名稱,未加註負責人,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機構如有變更負責人而沿用原機構名稱者,新負責人應於99年8月31日前檢具新舊負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勞委會申請以資料異動方式變更負責人。
若機構逾期申請,下次提出申請案件時,將會追溯有無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1款「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依法將處15萬元至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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