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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修正就業服務法條文 12/25(三)公佈,12/27(五)生效
1.家庭看護工家中逃逸等待期由6個月降為3個月,其他業別包括機構看護工、漁工、製造業工、家庭幫傭與營造工等,訂定等待期為6個月,原聘僱許可期間超過6個月可遞補。
**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2.放寬家庭看護工轉換規定,在12月27日後,雇主同意外籍家庭看護工轉出,被看護者仍有照護需求,可不需重新開立醫師診斷證明書,同意原雇主可申請遞補新外勞。
3.增列「仲介引進外勞入國3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一年內達一定人數及比率」。如違反將處以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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