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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春節假期公部門由1月21日起至1月29日連放9天,適用勞基法的本、外勞如何放?
勞委會表示,根據勞基法放假規定,除夕至大年初三為法定假日,本外勞、均適用。但中間若有遇例假日,則應補休;如果雇主要求勞工假日出勤,應工資加倍發給。
春節上班者工資加倍發 雇主不可限定僅能補休
近年來因為產業結構改變,很多事業單位因為行業特殊,或很多服務業需要假日提供服務,如運輸服務業、餐飲服務業等,如果勞雇雙方約定日後補假,或是加發工資方式處理,也屬合法。
如果勞雇雙方約定除夕到大年初三期間只要出勤一天,勞工可選擇補休一天,若不採補休方式,雇主就得加發1天工資,也就是當天上班勞工,可得2天工資。
但勞委會強調,採補休一天或加發工資,應由勞工同意,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能申請「補休」。
此外,勞委會同時提醒,自101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已調整為每月1萬8,780元,每小時103元,在給付假日(出勤)工資的同時,也應注意符合基本工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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