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衛生署8月26日公告指出,自100年10月15日起至101年10月14日止,藍領印勞於申請入國簽證應檢具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附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症狀問診結果表;
症狀問診,至少包括發燒、腹痛、腹瀉等症狀;出現前述症狀者,得不予核發入國簽證。
印勞於辦理入國後3日內之健康檢查,其檢查項目增列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檢查(糞便培養)及症狀問診;發燒者加驗血液培養。
傷寒、副傷寒及桿菌性痢疾檢查結果不作為健康檢查合格與否判定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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