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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養護機構違反就業服務法,都以「違法聘僱」為較常見的情形。
▲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機構事業單位,養護機構、護理之家若有併購、轉讓、轉賣,都須至所在地的社會局或衛生局以及勞委會辦理相關程序。
▲ 個人設立的機構負責人若有變更,也必須在60日內向勞委會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
▲ 違反規定將以非法聘僱處分,重罰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由於養護機構及護理之家時有併購問題,勞委會函釋說明,雇主以承購方式接續聘僱原雇主外勞,應以承購基準日或接續聘僱證明書的接續聘僱日期,作為外國人工作起始日;因此雇主以承購方式接續聘僱原雇主的外勞,應以養護機構變更或註銷登記日接續聘僱外國人。
雇主接續聘僱後,仍應在事由發生60天內通知當地勞工局辦理接續聘僱通報。若為三方合意接續聘僱,應於三方合意接續聘僱日起3日內通報。
案例
勞工局指出,去年度有一家法人設立護理之家,查訪時發現有其他機構外國人在機構內工作,經查後確認該護理之家確實有向勞委會提出接續聘僱申請,而其他機構也已向社會局、衛生局辦理歇業中,因此免於處分。
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只有法人設立的機構,所聘僱外勞可相互調派;自然人設立不同的相互調用,就會有違反法令的問題,建議雇主若有調派的需求,應以法人身分設立,避免違法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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