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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委會擬修正《就業服務法》,未來雇主未替外籍勞工投保或積欠薪資等情事,外勞只要提出相關證明,可主動提出自由轉換雇主申請。外勞團體對此不以為然,認為要讓連薪資單都拿不到的外勞負責舉證,是勞委會的「障眼法」。

  

去年九月底,南投國道六號交流道發生工安傷亡事件,工程單位涉及非法聘雇逃跑外勞,引發輿論批評。勞委會職訓局外國人聘僱管理組組長蔡孟良表示,過去就服法未保障外勞向雇主說不的權利,許多外籍勞工默默隱忍,最終只能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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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根據勞基法第十四條「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精神,在雇主明顯涉及違法、勞雇雙方達成協議外,增列勞工可在雇主行為未達取消聘僱資格前,單方提出終止契約規定。

 

蔡孟良舉例,台灣雇主常未替外勞投保勞健保、未依契約發放薪資等,未來外勞只要提出相關證明,皆有權利向各縣市政府提出轉換雇主申請。為避免灰色地帶認定爭議,勞委會將明列相關事由,作為判斷依據。

 

但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顧玉玲直言「這根本是障眼法!」在勞雇關係極度不對等狀態下,許多外勞連最基本的薪資單都拿不到,卻得負起舉證責任,勞委會釋出的只是「有限度的自由轉換」。顧玉玲表示,如果勞委會真想保障外勞權益,應直接解除就服法這項「緊箍咒」,讓外勞可比照一般白領老外,轉換工作不必提出申請,否則修法受益人數有限。

中國時報【游婉琪/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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