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要說的是工廠外勞以及養護機構的外籍看護
工廠勞工
許多外勞來台目的固然是為了賺錢,也希望可以賺取更多的加班費,但是雇主減少僱用人數,將工作量轉移給外勞,因此加班時數超過法定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限制時,雇主將會被依違反勞基法而受罰。
『超時加班,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養護機構看護工
養護機構看護工不同於家庭看護工,有納入勞基法保護,但是養護機構式看護工為勞委會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屬於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看護工,得排定為二班制,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
有關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皆不受勞基法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
勞工局受理雇主核備時,仍會評估工時是否有影響勞工健康之虞。
依勞工局認定原則,養護機構正常工時每日可達10小時(超過8小時之2小時仍以1.33倍加班計),再延長工時亦不得逾2小時,且正常工時10小時之間,仍應提供勞工充分的休息。總之,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週至少休一日。
『即使外勞同意每日工作超過12小時,雇主仍是違法。』
養護機構看護工變更勞動條件,應由勞僱雙方協議,並將其書面約定契約報請勞工主管機關核備後,才可實施二班制。
『雇主未依規定核備,視為違反法令。』
此外護理之家聘僱的看護工,屬於「其他醫療保健服務業」行業,因此無法與養護機構一樣,排除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
護理之家聘僱的看護工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需採三班輪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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