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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共識將外籍勞工、經濟弱勢外籍配偶納入法律扶助範疇。法律扶助法自民國93年施行迄今已超過10年,出現不符實務需求或是窒礙難行之處,司法院提案修法。

     朝野共識條文增列編列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算補助的機關,將支付公庫的緩起訴處分金或協商判決金列入經費來源,並規定金額為前3年度平均總金額的15%。朝野共識條文並增訂,將外籍漁工、家庭幫傭及看護,以及經濟弱勢且尚未歸化或歸化後尚未設有戶籍的國人配偶納入法律扶助範疇,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尤美女會後受訪表示,修法後,將中低收入戶納入法律扶助法所稱無資力者的範疇;另外,由於審查外籍勞工、外籍配偶的資力,需要家人、兄弟姐妹的資料,這部分有困難,目前實務上都是讓他們具結,這次直接規定在法條裡面,就不需要去做白工。


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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