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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農曆新年春節連續假期,財政部表示,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申報102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期限展延至102年2月18日,如未在期限前繳納,將視為逾期申報,依營業稅法第49條及第50條規定,每逾2日(即自102年2月21日起)按應納稅額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並按滯納稅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財政部說明,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102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截止日為同年2月15日,惟因102年2月9日至2月17日適逢農曆新年連續假期,特展延申報繳納期限至同年2月18日。另考量本次農曆春節期間較長,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系統配合前開申報繳納截止日之展延,順延至102年2月20日24時。

財政部表示,新春期間,為方便營業人申報,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系統仍將維持正常運作,可接收申報資料,亦可線上繳納營業稅款,歡迎營業人多加利用。

 

 

(本新聞稿除報導新聞外,並有分析評述文字,翻印必究) 101年12月21日星期五
社址: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47號5樓之2 電話:(02)2761-7780 傳真:(02)2765-9832(代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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