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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注意!若是家庭看護工隨被看護遷移不同地點照護,應留意外勞變更住宿地點,雇主應依法於7日內書面通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否則一經查獲除罰鍰6萬元至30萬元外,將採1:1比例廢止外勞配額。
法規依據
1.「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之1規定,雇主為第一項第五款事項之變更,也就是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應於變更後7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雇主如延遲未通報,除違反就服法57條第9款,將依同法第67條規定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2.同時依據「雇主聘僱第二類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72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裁量基準」規定,雇主為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之住宿地點或生活照顧服務人員等事項之變更,未於變更後7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者。將採1比1之比例,廢止雇主有效許可外國人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好幫手呼籲雇主勿因為一時不察的無心之過而被罰,一旦有發生外勞變更住宿地點,雇主應依法於7日內書面通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喔 ~
☆另外,家庭看護工因工作性質特殊,經常有短期變更住宿地點需要,這時該怎麼辦?
勞委會表示,針對該條款將會進行檢討,不過現行仍需依照法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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