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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申請外勞前的登報求才,即日起有新規定
勞委會8月19日已經發函予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
針對膳宿費部分,須另敘明每餐及住宿費用的數額,
使求職者明確知悉求才廣告內容及雇主所提供的勞動條件。
職訓局北基宜花金馬區以及中彰投就業服務中心,日前均已發函通知所屬就業服務站適用新規定。
供膳狀況部份
過去實務上僅註明每月供膳的金額。
為了能夠使求職人了解雇主提供的勞動條件,勞委會日前發函通知各公立就服中心:
如果雇主於刊登求才廣告載明供膳宿,應分別敘明每餐及住宿費用數額。
若員工不使用雇主提供的膳、宿,雇主不得要求自薪資中扣除膳宿費用。
至於實施日期則由各中心自訂。
每月膳宿費上限部分
每餐膳宿費的審理原則,基隆就服站說明:
目前勞委會對於膳宿費的上限為新台幣5,000元,以扣除例休來計算每餐金額。
例如:雇主約定每餐為60元,一天供三餐,則每天為180元,
在月休6天的情況下,每月膳宿費為4,320元(180
x 24),低於上限5,000元即在標準內。
分開刊登部份
雇主在刊登求才廣告時,應將膳宿費用分開登載,
若是員工不使用雇主所提供之膳宿,雇主就不可要求「不論員工是否使用膳宿,
均於該薪資中扣除膳宿費用」,以避免雇主藉此變相減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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