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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契約書上明定外勞的入境日,若無法在原定日期抵台,怎認定要賠償我的損失?
勞委會說明這是需視「個案」來認定的。
若契約中有明定外勞無法如期入境或入國工作,「可歸責於仲介」,仲介業者才需賠償;例如:仲介行政或人員延誤相關文件辦理,就會有賠償問題。
至於賠償的內容,是根據仲介與雇主所簽訂契約內容來決定,以雙方議定的「介紹費」幾成來處理;也就是說賠償幾成的費用在契約中已有明訂。
若是雙方不服,可依民事訴訟由法院裁定賠償與否及金額。
另外,仲介業者若能舉出證明,不是因為行政人員造成延誤,就無需賠償;例如是遇上印尼齋戒月、泰國紅衫軍抗議或是天災等情形,可以明確告知雇主外勞需延期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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