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家外勞的被照顧人往生,要怎麼幫外勞辦理轉換雇主呢?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時,若有被看護者往生時,應於事由發生日起30日內,向勞委會申辦「外籍看護工轉換雇主或工作之同意核准函」,並依該核准函規定期間,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籍看護工之轉換雇主,或經外國人同意為其辦理手續使其出國。
◎也就是要辦理「外籍看護工轉換雇主或工作之同意核准函」後,依照核准函規定的期間內辦理
1.轉換雇主
2.辦理回國
若雇主沒有申請上述標準程序,自己擅自指派該外國人為他人工作者,將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或第68條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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