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先生在台北開了三家養護機構,有聘僱外籍勞工;他想:可不可以讓外勞輪流在這三家養護機構工作呢?
同一自然人開設不同養護機構,依規定不得把聘僱的外勞進行調派,否則即屬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4款「未經許可,指派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的行為。
因為勞委會所核發的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是以個別計算,一個外勞一間養護機構來算;一個蘿蔔一個坑,申請一個外勞就以他在哪個機構為工作地去申請。
所以即使多家養護機構是同一個人設立,仍然無法相互指派外勞至其他院所工作。
有沒有例外呢?有!
同一人開設多家養護院所,並符合第20條所規範的機構時(以法人機構名義申請者),均可依法調派、變更外勞的工作地點,而且不須向勞委會申請核備。
補充: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20條中所定義的機構,包括: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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