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103年1月1日起,醫療保健服務業原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全面回歸適用一般工時規定。
北市政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工作時間一覽
第一類 6.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
一、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二、4週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60小時。
民國103年1月1日後,4週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240小時。
行政院勞委會:http://goo.gl/esCOu4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