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6:外勞確診為肺結核,雇主該如何處理?
A:(1)外籍勞工確診為肺結核,應依醫師處方,服用抗結核藥物治療。雇主取得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止聘僱許可函,依規定遣送外勞出國。原則上,痰檢查陽性個案須服藥2週,才可搭乘飛機出國。
(2)雇主於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廢止聘僱許可函之前,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雇聘辦法)第19條規定,雇主應依外國人生活管理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妥善照顧外國人,以確保所聘僱外國人不致有妨礙社會安定之情事。
雇主如欲於廢止聘僱許可函核發之前遣送外勞出國,須至地方政府勞工主管機關辦理驗證程序,勞雇雙方同意中途解約,才可遣返外勞出國。
(3)如雇主未依雇聘辦法規定妥善照顧外國人,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4條規定,不予核發招募許可(已核發者,得中止引進)、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依違反本法第57條規定,課處罰鍰,並依本法第72條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衛署疾管檢字第1002100497(A)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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