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5:外勞確診為肺結核,雇主會接獲主管機關公文通知嗎?
A:(1)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外勞因定期健檢發現疑似肺結核,雇主取得指定確認機構核發之外勞肺結核複檢診斷證明書,請送交所在地衛生局(如為入國後3日內健檢之複檢報告,則送交中央勞動主管機關)。
對於複檢合格個案,衛生局核發准予備查函。對於肺結核確診個案,衛生局核發健康檢查不予備查函給雇主,同時副知中央勞動主管機關。
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接獲衛生局公文後,依據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廢止外勞聘僱許可,並發函通知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通常為1至2星期)遣送外勞出國。
(2)外勞因症就醫,確診為肺結核,經由醫院通報法定傳染病,所在地衛生局因外勞罹患須廢止聘僱許可之傳染病,發函通知中央勞動主管機關。
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接獲衛生局公文後,依據就業服務法第73條規定,廢止外勞聘僱許可,並發函通知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通常為1至2星期)遣送外勞出國。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衛署疾管檢字第1002100497(A)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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