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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據了解,移民署疑刻意刁難接近工作年限的外勞申請居留證,也有部分仲介、雇主被約談,以確認是否知情。

各外勞輸出國對此都表示不以為然,並認為,既然台灣駐國外單位已核發入國簽證,移民署就沒有拒絕核發居留證的理由,應就外勞實際可在台工作的時間核准,如果勞工只能在台工作3個月,應自行評估所支付的機票費、簽證費等是否足夠支應,否則外勞已經抵台卻無法工作,對於台灣的雇主、仲介也會造成很大困擾。

自去年底開始,即陸續接到外勞反映遭刁難的案件,研判可能與之前國道六號工程聘用逃逸外勞的事件,相關單位為了降低外勞行方不明,並提高查緝績效有關。

實際狀況

據了解,外勞今年1月至台中市移民署服務站辦理居留證,承辦人員發現該名外勞之前曾經來台工作,累計工作時間8年9個月,距離目前工作的最長年限9年還有2個多月。此外,移民署亦比對之前的資料發現,外勞之前曾經改名,除了拒絕發給居留證外,也將外勞以偽造文書罪名逮捕。

另外,對於工作期間的認定,據傳各移民署服務台也有不同的標準,而流於主觀認定。協助處理的駐台辦事處強調,這類案件近2個月以來較過去增加,因此並非個案。

太誇張

待解決

相關人員認為,既然外勞累計工作時間尚未達9年,就應享有剩下時間的工作及居留權利,移民署不應片面認定外勞可能有逾期工作之虞就刻意刁難。

由於各國對於更改姓名的規定並不相同,東南亞國家政府對於國人更改姓名的限制較少,因此實務上經常有更換姓名來台的案例。

不過基於各國政策考量,外勞輸出國無法在外勞申請出國工作時,先行審核年限是否超過,只能在外勞出國工作前都會先宣導工作年限的規定;身分查驗均由台灣駐國外辦事處透過與勞委會的資料進行。

◆外辦處表示,將會透過與勞委會的正式會議中提出,日前也已發函內政部、外交部等相關單位,保障外勞合法的工作權益。

 

參考資料:外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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