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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研商外籍勞工疑似傳染病等待確診或因病居家治療期間之處理與安置問題會議]會議概要

時間:中華民國991020日下午14:0016:30

地點:台北林森南路61

主席:楊世仰分局長


楊分局長:外籍勞工萬一感染傳染病確認後,本署會依照防治傳染病機制進行隔離治療,我們今天邀請各界討論的主題是,當外籍勞工疑似感染傳染病等待複診確認期間,雇主不願或害怕(本人認為是無意願居多)收容時所衍生的處理與安置問題。本局研擬出一個可行方案,請各位發表意見進行討論。

方案一:將現行収容安置補貼費用提高到每人每天1,500元,由就業安定基金出資500元,雇主500元,仲介公司500元。

方案二:就業安定基金500元,雇主1,000元(無仲介)。

疑似感染傳染病外籍勞工的收容安置工作,是不是就請現有的外勞安置單位來幫忙執行。

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代表:我們對外籍勞工的關懷照顧一向不遺餘力,但是我們防治傳染病的專業知識及機制不足,其他收容對象因為都是群居生活,很難消除他們擔心受到感染的疑慮。

楊分局長:傳染病分為五類等級,嚴重的我們一定會進行隔離治療,交由安置單位收容者都是屬於感染性很低的等級,一般正常生活狀態下傳染給他人的機會非常小,各位其實不需太擔心。

楊分局長:仲介公司,雇主也應該負起責任。外勞由仲介公司引進為雇主工作,當外籍勞工疑似感染傳染病時,雇主,仲介難道都沒有法定責任?

本會代表:1.依照就業服務相關法規(以下略…),雇主並無收容安置的責任,仲介公司的法定就業服務事項也無收容安置的規範。另,現行印尼、越南政府官方版的勞動契約,對於感染傳染病的相對應規範也都一樣,即雇主感染傳染病外勞可以解約,外勞感染傳染病雇主可以解約。所有這些規定的立法精神,都基於每個人都有免於被感染傳染病的自由,每個人都有免於恐懼的權利。政府單位應該依法行政而非主觀行事。

2.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感染傳染病病原體之人,及疑似傳染病之病人,均視同傳染病人,適用本法之規定。…]以及同法第四十八條:[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等規定,疑似感染傳染病外勞之雇主,因常期與外勞共同生活接觸,本身都需要衛生主管機關關懷照顧了,怎能還苛責雇主無意願照顧收容外勞?

楊分局長:那勞委會就應該規定每一位引進的外勞,雇主都必需提供單獨居住的房間。當外勞有傳染病需居家治療或疑似傳染病時,就不有安置收容的問題了。

勞委會代表:事業類外勞大多是宿舍群居,家庭類外勞則不一定有個人房間,但都必需遵守勞動條件及生活管理計畫的規範。目前若要求每位外勞都有單獨房間,恐有實務上的困難。

楊分局長:仲介公司現在面臨直聘的威脅,如果能在安置收容外勞方免多盡一份人道關懷的道義責任,不是更能彰顯仲介公司的存在價值?不是對仲介營運更有幫助嗎?

本會代表:謝謝分局長指導,不過我們今天討論的是安置收容,不是作生意。無冒犯之意,請問衛生主管機關為何不自行成立安置中心,在專業照護及防治傳染病各方面做一個示範?當證實無感染之虞後,各安置單位一定會跟進。

臺灣國際勞工協會代表:1.現在談論疑似傳染病外籍勞工安置的問題,是本末倒置的。疑似傳染病外籍勞工根本從未被告知有複診確認的權利,只要疑似感染傳染病都是由仲介公司立刻遣返,踐踏人權。

2.收容期間外勞沒有收入,國外欠款無法清償,逃跑也是被逼的。

3.本國人、外國人都應享有相同的權利,雇主的衛生教育也應該加強。

本會代表:臺灣國際勞工協會代表所言並非事實,在座各級政府勞工主管機關代表可以作證。外勞在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離境,必需事先經過地方勞工主管機關進行解約驗證手續,查明雙方解約真意並出具解約驗證證明後,外勞才可以離境。雇主、仲介公司私自遣返外勞的空間根本就沒有,臺灣國際勞工協會代表不依事實論述,形容仲介公司都是妖魔鬼怪的心態很不應該。

         事實上經過我們仲介篩選、訓練、引進、順利完成契約,衣錦榮歸買地蓋房子的外籍勞工朋友,數以百萬計,遠遠超過其他任何團體服務的總和,但我們從不到處宣揚功德,也從不以少數糾紛個案去渲染放大攻擊別人。

勞委會代表:雇主及仲介公司不經過解約驗證程序私自遣返外勞,確實會受到相關法規的處罰。

臺灣國際勞工協會代表:…我們確實有處理過3個這樣的案例。

本會代表:剛剛不是說從未被告知嗎?現在怎麼又變成只有3個案例了?

楊分局長:回到安置的問題,請防疫專家連醫師向各位代表報告他曾經到外勞輸出國參訪,研究相關生活衛生及防疫的經過以及相關安置的問題。

醫師:衛生署在防治傳染病方面已經作出全方位而專業的有效措施,傳染病有詳細的等級區分,需要安置收容的疑似感染病例也確實都是感染機會很低,真的不需要擔心。舉愛滋寶寶為例,當育幼院收容愛滋寶寶時,也不會單獨房間隔離,在病患心理及人權方面都有妥善的措施及照顧。至於由衛生署為了安置收容疑似感染傳染病者而去蓋一棟大樓,我認為沒有必要。

本會代表:台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現在做結論,假如我說的不對,請在場各位務必糾正譴責。

1.連醫師剛剛談到愛滋寶寶的案例,讓人感觸良多,不過連醫師說人道考量未讓愛滋寶寶單獨房間隔離的措施,顯然與分局長要求勞委會責成雇主必需提供每位外勞單獨房間的觀念卻是完全背道而馳。

2.我剛剛說的是建議衛生署自行成立安置中心,並沒說要蓋大樓。至於衛生署要不要成立安置中心,要蓋大樓,蓋小樓,蓋平房,自行決定就可以。

3.分局長一再叫雇主、仲介、安置中心不要害怕,要盡人道關懷責任來收容外勞。但是叫別人不要害怕的衛生主管機關,沒有任何法定責任,沒有人道關懷責任,不會收容安置外勞,可以免除害怕的恐懼。是不是這樣?

4.安置外勞由雇主、仲介及就業安定基金出錢,叫別人出錢的衛生署沒有責任,我們不會編預算,也不會出一毛錢,是不是這樣?

報告完畢,我現在接受各位挑戰。

楊分局長:不是這個意思…不是這個意思…

台北市衛生局代表:對於感染傳染病確認病例,我們有完善的隔離治療機制及設備,但對於疑似感染傳染病,還達不到隔離治療要件而需要安置收容的外勞,因為我們沒有相關設施,沒有預算,目前難以執行。

本會代表: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又依同法第七十二條:[地方政府防治傳染病經費應列入預算;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等規定,衛生署及台北市政府該編預算都不編預算,都未依法行政,反而要別人出錢出力,推託設備不足沒有預算等行為,都是失職的。

楊分局長:謝謝各位寶貴意見,我們會再研商對策,今天會議就到此結束。

 

出席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臺北縣政府勞工局、臺北縣政府衛生局、花蓮縣衛生局、財團法人天主教耶穌會台北市新事社會服務中心、中國回教協會、社團法人臺灣國際勞工協會、天主教海星國際服務中心、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越南外勞配偶伴公室、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協會、臺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本局第三組、本局研究檢驗中心。

<摘錄自:台北市就業服務同業公會會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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